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釋出了關於支援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22年10月1日起,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該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下面就公告的具體內容做一個簡要介紹。
適用期間: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適用條件:
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
1年內
;
在
同一城市
重新購買住房,才可按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解釋:同一城市指的是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範圍。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必須為新購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計算公式:
新購住房金額>或=現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新購住房金額<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應按照比例計算退稅金額,退稅金額=(新購住房金額÷現住房轉讓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計稅價格:
現住房轉讓金額和新購住房金額與核定計稅價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計稅價格為準。
現住房轉讓金額和新購住房金額均不含增值稅。
注意事項:
共同所有情況下如何計算:
對於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購住房為
多人共有
的,應按照納稅人所佔
產權份額
確定該納稅人現住房轉讓金額或新購住房金額。
如何界定1年的時間界限:
出售現住房的時間,以納稅人出售住房時個人所得稅
完稅
時間為準。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納稅人購房時契稅的完稅時間或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登記時間為準;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房屋交易合同備案的時間為準。
先繳後退:
納稅人申請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的,應當依法繳納
現住房轉讓時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並完成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
針對的是個人住房:
該政策是鼓勵居民住房改善需求,個人購買的商鋪、公寓樓、廠房均不能享受。
若新購住房合同解除需要退還已退稅款:
若新購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銷或無效,應當在該情形發生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
主動繳回
已退稅款。未按規定繳回已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案例
案例1:
小王2022年11月出售了一套住房A,2023年4月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一套住房B,由於小王出售和新購住房的時間均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故符合政策規定的時間條件。
小王出售的A住房,轉讓金額為200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3萬元;重新購買的B住房金額為300萬元。小王可申請的退稅金額為現住房A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萬元。若小楊新購住房金額為150萬元,則可申請的退稅金額為2。25元(150÷200×3萬元)。
案例2:
小張和小黃共同持有一套住房,各占房屋產權的50%。2023年2月,兩人以250萬元的價格轉讓該住房,各繳納個人所得稅1。25萬元。同年4月,小張在同一城市以125萬元的價格重新購買一套住房,小張申請退稅時,其現住房轉讓金額為100萬元(200×50%=100),新購住房金額為125萬元,其退稅金額=1。25萬元。
同年8月,小黃和他人在同一城市以190萬元的價格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小黃占房屋產權的45%。小黃申請退稅時,其現住房轉讓金額為100萬元(200×50%=100),新購住房金額為85。5萬元(190×45%=85。5),退稅金額=85。5/100×1。25=1。0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