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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部負責人為謀取不當利益鋌而走險,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營業部負責人為謀取不當利益鋌而走險,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更是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 案例2022年第113期

原創 小壹口 壹口合規

2022-10-25 00:00

發表於北京

收錄於合集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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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部負責人為謀取不當利益鋌而走險,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022年10月24日,天津證監局公佈了一張2019年開出的監管處罰,對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魏某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

營業部負責人為謀取不當利益鋌而走險,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為謀取不當利益鋌而走險,悔不當初

監管處罰中載明:當事人魏某,作為證券經營機構工作人員及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期間,以投資國債回購名義,與投資人簽署由當事人偽造的“固定收益業務協議”,以本人銀行賬戶收取投資人資金,借他人證券賬戶使用投資人資金進行證券交易。當事人在申請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資格時提供虛假資訊,隱瞞上述重大事項未報告。現當事人已因涉嫌實施合同詐騙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據媒體資訊,當事人魏某,自上個世紀90年代末開始向身邊的親友推薦“國債回購”固定收益產品,並約定年化收益率,按照投資金額的高低從15%至25%不等。投資人簽訂的產品合同上雖有證券公司的印章,但魏某一直以“內部認購”為由,要求投資人將投資本金打入其本人銀行賬戶中。

後因資不抵債,魏某無法償還投資人本息,於2018年10月份向公安相關投案自首。

魏某案並非證券從業人員偽造印章騙局的孤例

2020年,山西證監局對轄區某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許某和總經理助理常某某,分別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處罰決定中載明:

自2008年8月至2015年8月,許某先後擔任某證券公司太原長風街證券營業部客戶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在營業部工作期間,許某利用其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身份,以幫助親戚朋友炒股、理財,並承諾高額回報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

自2014年9月份起,許某虛構投資理財、新三板投資理財、炒股等投資專案,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以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

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2017〕晉刑終226號),認定許某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許某並非單獨作案。

該營業部總經理助理常某某,明知該總經理許某透過私刻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偽造投資理財合同,虛構投資專案的手段欺騙客戶,仍然和許某一起騙取他人財物10277。75萬元。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2017)晉刑終226號),認定常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中,當事人所在證券公司及太原長風街證券營業部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323.8萬元,原被告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廉潔從業是底線,抓早抓小不能松

雖然類似上述嚴重的案例在證券行業還是比較少見的,但證券從業人員違反廉潔規定,透過各種禁止手段謀取不當利益的情形還是時有發生,需要引起機構和從業人員的注意。

此前,壹口在

《2018年以來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廉潔從業違規案例淺析》

中,梳理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實施以來的違規案例。一共45張,其中人員罰單31張。

在31張罰單中,透過從事經營性活動、詐騙客戶財產、誘導客戶投資和交易獲取業績提成、為客戶違規行為提供有償中介或便利服務等手段獲取不當利益的罰單,就有21張,是易發多發的領域。

本質上,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內部一致性,那就是證券從業人員在廉潔從業方面放鬆了要求,為了利益不折手段、不計後果,差異的地方只是在程度上或輕或重而已。因此,對於廉潔從業,務必要抓早抓小,這樣才能預防從業人員越走越遠、越陷越深!

同時,也警示每位從業人員,切不能抱著“惡小為之”的僥倖心理,一旦廉潔從業的心理防線被扯開一個小口子,就有可能會因為慾壑難填而越扯越大,最終走向無法回頭的不歸路!

券業合規

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監管處罰資訊庫(彙集了2021年以來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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