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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未讓入職卻突然被通知辦離職,15年的薪資待遇去哪了呢?

河南,許昌。李女士畢業後分配到單位工作卻未收到通知,15年後因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才知道自己原來被錄取了,而被辭退理由:未曾上班時間長達15年,你被辭退了。

15年未讓入職卻突然被通知辦離職,15年的薪資待遇去哪了呢?

李女士告訴調解員,她為了進某單位,學習了工商管理這一門課程。畢業後,她的同學們陸續被單位錄取,而自己遲遲沒有收到通知,起初她以為自己被遺漏,仍然堅信遲到的通知書,兩年期間多次詢問未果就不再糾結此事。

都說時間是最好的良藥,好不容易把自己沒有被錄取的這件事放下。萬萬沒有想到15年後等到了離職通知書,這讓李女士非常疑惑,明明沒有上過班,怎麼會離職,而此時她才知道當初原來自己也被錄取了,只是沒有收到通知而已。

李女士越想越疑惑,這些年地址電話都沒有更換,既然離職書能送到手裡,當初的錄取通知書不可能找不到人,

她懷疑名額是被人頂替了,為了弄清楚怎麼一回事,李女士和調解員去了某單位討要說法。

李女士質問這份離職通知書是怎麼一回事,可對方回答因為他15年沒有上班,所以被辭退。

按理說,最終李女士沒收到這個單位的錄用通知而主動選擇放棄。從這個角度看,李女士一直沒去市場發展服務中心上班,十之八九就是因為一直沒有收到錄用通知。

在這個意義上,有關方面還應儘快有理有據地迴應李女士及圍觀者的質疑:

李女士不上班期間,是否有人在冒名頂替、冒領薪金?

李女士是在編人員,這些年來有沒有人借她的編制暗度陳倉,查查相關留痕不難看個清楚明白。

而李女士稱,自己根本沒有收到通知要來上班,她質問為什麼不通知自己,表示如果以找不到她而沒有通知為由不可能,既然解除合同能找到人,錄取肯定也可以通知。

而對方做出解釋,表示他們已經提前通知了李女士,表示100多人中有7人未到崗,也找到了通知李女士的記錄,就是2005年在徵信上發出過一份公告,李女士想不明白可以電話告知卻選擇公告,以這樣的形式誰會注意到。

而對方也表示確實沒有正面通知李女士,但是李女士確實沒有上過班,他們也是按規定辭退她。李女士雖然覺得遺憾,但她表示沒有更好的辦法,此事只能不了了之。

1。對此有網友說,

李女士本來應該有一份好的工作,卻因為沒有通知到本人而錯失機會,這事不應該這樣不了了之,單位的錯不應該她來承擔,她應該起訴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李女士明明已經被錄取,作為用工單位應該通知到本人,但是他們卻用在徵信上釋出公告的形式通知,明顯這樣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導致了李女士痛失一份自己喜歡的工作,該單位是存在過錯的,應該賠償李女士相應的損失。

《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條:

⾏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害他人權益分為侵權財產權益和侵害他人人身權益。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按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進行賠償。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侵權責任對方賠償主要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等。侵權損害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比如財產損害賠償: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15年未讓入職卻突然被通知辦離職,15年的薪資待遇去哪了呢?

李女士確實是因為用工單位沒有通知到自己,才導致了錯失15年的工作機會,已經侵害了李女士的民事權益,雙方可以協商賠償,無法達成一致的,李女士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2。李女士沒有收到入職通知,也曾多次詢問是否被錄取,卻被告知等通知,可15年收到離職通知,

她質疑這15年是不是被人頂替,而網友也有這疑惑,如果真是這樣,這行為就屬於違法行為了。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5年未讓入職卻突然被通知辦離職,15年的薪資待遇去哪了呢?

這種冒名頂替的行為,是會給被頂替的人帶來精神以及權益的巨大的損害的,所以冒名頂替的行為是明令禁止的,無論是何種冒名頂替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因此,只要查出這15年有人頂替李女士在單位上班,那麼頂替之人將受到刑法處罰,同時也要給予李女士相應的賠償。

如果這十幾年來李女士查過自己的檔案,或許事情也會變得不一樣,這十五年,可以說是李女士人生中最好的人生時光,如果當初有過通知上班,或許人生都會是另一個走向。不能一句輕描淡寫說以後會吸取教訓了事,人生又有幾個十五年呢?

大家找工作時要時刻注意自己檔案的去向,不要再發生類似的事情了。

李女士被單位錄取卻沒有收到通知,15年後卻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您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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