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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拿著錢逍遙,擔保人不一定要為借款人“擦屁股”……

民法典頒發實施以來,關於擔保制度一篇也單獨出具了新的司法解釋,關於擔保制度,現在越來越多的人,不願再為別人做擔保,主要是因為給別人做擔保風險過高。

但是,也有很多擔保人不以為然,總認為不是自己借的錢,要還債也應當找債務人。最後,當債務真正落到自己身上的時候,還一肚子的不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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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未頒發之前,只要擔保人在擔保人一欄簽字,或者在約定中有表明擔保人身份,首先認定擔保人作為連帶還款責任人身份。在別人的債務關係中作擔保,一旦債務人還不上錢,如果在擔保期內,債權人起訴擔保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全部的借款。

保證人大多是親戚或朋友關係,抹不開面。但白紙黑字,萬一對簿公堂,自己不是債務人不應該還錢並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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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法典頒發以後,如果在合同約定中未表明連帶責任人身份,首先認定擔保人為一般責任保證,此規定的好處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護擔保人的權益,擔保人只需要在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金額為限,向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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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了很多擔保人的還款責任,但作為擔保人還先天具有一定的抗辯權利:

1、先訴抗辯權

只要沒有明確為連帶保證責任,則享有先訴抗辯權。只要債務人在,就算砸鍋賣鐵,只要還有一分錢就得先找債務人要。

2、援引債務人的抗辯

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全部援引,包括時效抗辯,違約抗辯,原合同不成立的抗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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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擔保人自身的抗辯

可行使保證時效的抗辯,保證期一般為主合同到期之日六個月內。另外,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抵銷權。

4、代位追償權

擔保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債務,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但債務人都沒錢還債了,很有可能也追回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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