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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犯罪中的賭資如何認定?

隨著各地網路賭博案件的破獲,案件的偵查工作進一步深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賭博行為、開設賭場的行為、各自的涉案金額必然是認定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罪刑輕重的焦點問題。其中對於賭資的認定,不僅關乎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的區分問題,更關乎到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後量刑的輕重。

賭博犯罪中的賭資如何認定?

法妞網友諮詢:

賭博犯罪中的賭資如何認定?

魏妮娜律師解答:

一般認為,賭資是賭博分子用來進行賭博的錢和物。關於賭資的界定,當前法律及相關法規並沒有作出權威性的解釋。從字面上分析,賭資就是參與賭博者用於賭博的款物。至於是否僅界定為已經用於賭博的款物還是包括準備用於賭博的款物,理論和實務說法不一。

為了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了《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八條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賭資應依法予以追繳”。刑事處罰是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最嚴重處罰,區別僅是違法者的行為危害程度不同,賭博犯罪活動中的“賭資”規定也可適用於治安行政處罰。

魏妮娜律師補充:

籌碼是賭博者用現金或者其他錢物與賭博場所櫃檯管理方或者其他賭博者透過一定的兌換標準進行兌換後的用於賭博的另一種賭注用具。換取籌碼的行為是賭博者透過其實質就是一種賭資,如果說進入賭場不一定參與賭博,那麼在賭場裡換取籌碼實際上就是賭博行為的開始。賭博現場沒有賭資,而是以籌碼或者事先約定事後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賭資數額經調查屬實後予以認定。個人投注的財物數額無法確定時,按照參賭財物的價值總額除以參賭人數的平均值計算。

款物的認定需要經過詢問,綜合考慮現場查獲情況、參賭者陳述、證人證言等具體事實情節,透過參賭者之間的互相印證進行確定。透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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