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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只珍稀烏龜,獲刑12年!廣州一男子指使他人非法走私珍稀野生動物入境獲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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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走私珍稀野生動物案件進行審理結案,宣判一名被告人因指使他人非法入境259只珍稀烏龜而獲刑12年、以及沒收20萬元個人財產。該判決得到廣東省高院支援。

案情發生在三年前。即2015年7月,廣州白雲機場口岸發現一攜帶兩個大箱子的李姓男子,雖然選擇的是無申報通道入境,但海關人員查驗時,卻發現該男子隨身帶的行李箱內,裝有259只烏龜。經鑑定,上述烏龜分別為12只黑池龜和247只印度泛稜背龜,兩者均為CITES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和附錄Ⅱ所保護的珍稀野生動物。李姓男子後交待,其是替另一被告卓文所指使攜帶。

259只珍稀烏龜,獲刑12年!廣州一男子指使他人非法走私珍稀野生動物入境獲刑責

黑池龜

,別名金龜、草龜、山龜,原分佈於我國長江流域的雲南、廣西、廣東等地,以及南亞的印度和巴基斯坦,現在中國野外已比較少見。 來源/網路

259只珍稀烏龜,獲刑12年!廣州一男子指使他人非法走私珍稀野生動物入境獲刑責

印度稜背龜

,別名印度鋸背龜,主要分佈於南亞印度河、恆河等地區。 來源/網路。

CITES公約是1973年國際社會在珍稀物種保護方面達成的一項國際公約,該公約主要透過物種保護分級的方式、以平衡保護與國際貿易,其中納入CITES公約附錄Ⅰ的物種,嚴禁國際貿易;納入附錄Ⅱ的物種,為限制性國際貿易物種,亦受到保護。中國1980年加入此公約,意味著我國對CITES公約附錄Ⅰ和附錄Ⅱ中所涵蓋的所有珍稀野生動植物種,都負有保護責任,兩個附錄中的動植物保護物種也對應著國內《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而非法走私,在當前國家和社會越來越重視生態文明之際,將面臨重罰!

文/橡樹 審/summy 編/Angel

《走私珍貴動物被判十二年》

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貴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另案被告人李偉文根據被告人卓文的指使攜帶兩個行李箱,乘坐飛機抵達廣州白雲機場口岸,並選擇無申報通道入境,未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海關關員經查驗,從李偉文攜帶的行李箱內查獲烏龜259只。經鑑定,上述烏龜分別為地龜科池龜屬黑池龜12只、地龜科小稜背龜屬印度泛稜背龜247只,均屬於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保護的珍貴動物,價值共計647。5萬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卓文無視國家法律,逃避海關監管,指使他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一審法院判決卓文犯走私珍貴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走私《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列珍貴動物的犯罪案件。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野生動植物種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保護野生動植物是全人類的共同責任。我國作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締約國,積極履行公約規定的國際義務,嚴厲打擊瀕危物種走私違法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卓文違反國家法律及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指使他人非法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入境。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判處刑罰,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和遏制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堅定決心。本案的審理和判決對於教育警示社會公眾樹立法律意識,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尤其是野生動植物資源,具有較好的示範作用。

原文連結:

http://www。cenews。com。cn/legal/201903/t20190311_894878。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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