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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想用待崗來規避解聘補償金,期間無薪資,請問這樣合法嗎?

公司想用待崗來規避解聘補償金,期間無薪資,請問這樣合法嗎?

《勞動法》中沒有“待崗”的概念。所謂“待崗”,是指職工與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前提,離開原崗位,並且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的情形。

什麼情況下公司讓職工待崗才是合法的?

1、企業因其他原因停產,職工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只能從事輔助工作,不能參加正常生產活動。生產任務不足、停業的,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支付待崗工資。但公司應提供生產任務不足或經營情況不佳的證據。

1994年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公司出資安排員工參加培訓,在培訓期間,員工無法正常參與工作,可以解釋為待崗。

3、由於員工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單位安排培訓學習,屬於培訓期間的待崗狀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在職員工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安排員工培訓。

4、經員工個人主動要求中斷工作,去參加脫產學習、自主創業等社會活動的,經企業同意,可以理解為停薪留職。需要注意的是,必須由員工自己要求,而不是公司強制要求,如果員工證明是公司強迫的,則非法待崗。因此,公司需舉證是員工主動要求的,

若待崗合法,員工待崗期間享受什麼待遇?

《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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