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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蘭州一幼童吃飯時被嗆致死,看護老師一旁玩手機久未發覺

近日蘭州市城關區某託護點一名兒童吃飯時被嗆到導致死亡。畫面顯示,該小孩吃飯時突然向後仰去,而看護孩子吃飯的老師在一旁玩手機,並未發覺。監控畫面顯示,小孩後仰在座位上40多秒後,老師才發現異常趕緊上前檢視。當地有關人員稱事發時間為4月12日,4月16日早上8點小孩被宣告死亡。警方排除刑案可能,家屬已經向法院起訴。

甘肅蘭州一幼童吃飯時被嗆致死,看護老師一旁玩手機久未發覺

【葉律說法】

從現場影片顯示,案發時數名小朋友端坐在桌子旁邊吃飯,一名老師一邊玩著手機,一邊來回走動。這時,一位正在吃飯的小朋友,突然身體後仰,靠在椅子上,仰面朝上,玩手機的老師沒有發現,繼續看著手機走動,此時還有另外一位老師從小朋友身邊經過,也沒注意到。對面的小朋友感覺不對勁站了起來看了看,又坐下,看到老師沒有任何反應,這位小朋友又坐下了。這時,玩手機的老師才發現異常,立刻把出事的小朋友抱出來施救。遺憾的是,這位小朋友最終還是搶救無效死亡。

家長與託護點達成協議,把自己的孩子送到託護點。託護點和相應的工作人員有義務照看好孩子的學習和生活情況,保證孩子的生安全和身體健康,發生意外事故時,要及時發現,採取合理應對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損害結果發生。但是,顯然本起事件的託護點沒有盡到管理職責,看護的老師工作麻痺大意,不認真、不負責,最終釀成難以挽回的悲劇。託護點要承擔無法逃避的法律責任。

甘肅蘭州一幼童吃飯時被嗆致死,看護老師一旁玩手機久未發覺

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街道辦事處人稱事發的幼兒園實際上是一所民辦幼兒託護點,所有教師都有教師資格證。從這個角度來說,該託護點具有辦園條件,但是在實際辦園過程中,發生了損害幼兒生命權的違法行為,要被當地教育部門限期整頓、停止招生、甚至停止辦園。

對於孩子死亡的結果,應當由誰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法律對幼兒園實行過錯推定,當幼兒園明自己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時,即推定其有過錯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託護點沒有對自家老師教育管理到位,安全意識不強,在工作時一直,注意力不集中,意外事故發生後沒有及時發現,沒有采取及時的搶救措施,耽誤了時機。因此,託護點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賠償因此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金等損失,大概數額在數十萬元。

甘肅蘭州一幼童吃飯時被嗆致死,看護老師一旁玩手機久未發覺

教育機構,尤其是幼兒教育機構,兒童由於其身體及心理發育不成熟,缺乏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教育機構在日常教育和管理過程當中,務必嚴格履行教育及管理職責,加強兒童人身安全教育和保護,嚴密把關每一個環節,嚴防兒童在幼兒園學習、生活中發生人身損害,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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