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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界」大型水利工程最害怕什麼?這三個“麻煩詞”是禁忌

修建水利工程能控制水流,防止洪澇災害,並進行水量的調節和分配,成為世界各地的受關注的建設工程 但在工程實施中最害怕這三件事。

「建築界」大型水利工程最害怕什麼?這三個“麻煩詞”是禁忌

01質量事故

(1)《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部[1999]第9號令)規定,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諮詢、施工、材料、裝置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範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執行造成隱患和危害的事件。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質量事故的規定可以概括為如下內容:

①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應按規定進行報告;

②工程質量事故實行分等級管理;

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質量事故進行舉報、控告和投訴。

(3)質量事故處理原則:發生質量事故,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主要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事故原因,研究處理措施,查明事故責任,做好事故處理工作。簡稱“三不放過”。

(4)事故分類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如下表:

02質量缺陷

(1)小於一般質量事故的質量問題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缺陷備案及檢查處理制度(水利部《實施意見》(水建管[2001] 74號)規定)

備案內容:缺陷產生的部位、原因、對質量缺陷是否處理,如何處理以及對建築物的使用壽命的影響等。內容必須真實、全面、完整,參建單位人員必須在質量缺陷備案表上簽字,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

備案表的格式:質量缺陷備案資料必須按竣工驗收的標準制備,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查資料存檔。質量缺陷備案表由監理單位組織填寫。

備查:工程竣工驗收時,專案法人必須向驗收委員會彙報並提交歷次質量缺陷的檔案資料。

 03

安全事故

(1)。事故報告方式

事故報告要做到“快”和“準”,可採用電話、電報、電傳、因特網或其他快速辦法。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部直屬單位應當透過“水利安全生產資訊上報系統”將上月本單位發生的造成人員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情況逐級上報至水利部。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須於每月6日前,將事故月報透過“水利安全生產資訊上報系統”報水利部監督司。事故月報實行“零報告”制度,當月無生產安全事故也要按時報告。

(2)事故報告範圍

水利生產安全事故資訊包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資訊。

較大涉險事故包括:涉險10人及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及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田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3)事故報告內容

a。事故發生後及時報告內容

1)發生事故的工程名稱、地點、建設規模和工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事故類別和等級、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初步估算。

2)有關專案法人、施工單位、主管部門名稱及負責人聯絡電話,施工等單位的名稱、資質等級。

3)事故報告的單位、報告簽發人及報告時間和聯絡電話等。

b。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及時續報內容

1)有關專案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參建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單位以及專案負責人的姓名以及相關執業資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發生後釆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4)搶險交通道路可使用情況。

5)其他需要報告的有關事項等。

(4)事故補報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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