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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背書後,還能向承運人主張貨損賠償嗎?

關於提單背書,上海海事法院曾經有一起經典案例,其中A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然後A公司在提單上進行了背書,最終由C公司憑提單提取了貨物。在貨物受損以後,保險公司賠付給A公司,隨後保險公司向承運人主張代位追償。

【法院的判決】

指示提單的背書即意味著運輸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涉案貨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單已由A公司背書給C公司,C公司作為提單持有人向承運人主張提貨,提單所證明的運輸合同的權利義務已經轉讓,A與C之間的委託加工和代為提貨的關係不能對抗包括承運人和保險人在內的第三人。A公司已經不是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單所證明的運輸合同為依據,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已無法律依據。故本案原告保險公司不能向被告承運人主張貨損賠償。

因為保險公司主張代位追償,是基於A公司將其向承運人主張的權利轉給了保險公司,如果A公司都沒有權利向承運人主張貨損賠償,其保險公司自然不能向承運人主張代位追償。

所以,保險公司在貨物運輸保險的理賠的過程中(搜尋遠邦保險 線上投保貨物運輸保險),要稽核真正的貨物所有人是哪一方,而不是單純的憑保單上載明的被保險人為準。

那麼提單是可以背書轉讓的,對應的貨物運輸保險的保單要如何處理呢?

對應貨物運輸保險的保單也可以自由轉讓

(搜尋遠邦保險 線上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以配合單證貿易的需要。轉讓的方式是在正本保單後邊做背書,背書操作方式同提單的操作方式。

提單背書後,還能向承運人主張貨損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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