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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西首例!一企業因這件事被立案處罰....

2021年9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仍處於爬坡期、過坎期,新《安法》的實施將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揮重要作用。在這個階段尤其是全國正在開展安全生產三年行動、制定實施“十四五”安全生產規劃的關鍵時期,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正當其時、且十分必要,也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萊西首例!一企業因這件事被立案處罰....

2021年9月7日,根據市安委會辦公室統一安排,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望城街道辦事處,對青島鑫盛通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發現企業未在燃氣使用區域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不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2006》要求。

青島鑫盛通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該項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執法人員當即下達了執法文書,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詢問,對關鍵證據進行取證,並立案處罰。

這是新安全生產法實施後,我市第一起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處罰案

,新安法大幅度

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就是要對違法行為真正起到強大的震懾作用,讓生產經營單位不敢違法、不能違法,從根本上消除隱患、解決問題。

涉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資料、資訊。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二)安全裝置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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