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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退房,屋內垃圾成山...房東怒告:賠我50萬!

“租客退房時,屋內垃圾成山,所以一年也好、兩年也罷,只要房子一天沒有恢復原狀,我就認為他在繼續租用,就得付錢。”

出租屋垃圾成山,房東因此拒收。房子閒置了一年的損失由誰承擔?

租客退房,屋內垃圾成山...房東怒告:賠我50萬!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引發的糾紛。

2018年6月,房東周某與租客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約定:

王某向周某租賃房屋,租賃期限至2021年7月,年租金50萬元。

王某為經營需要可以進行必要的裝飾裝修,租賃期滿後,固定裝置及裝飾裝修無償歸周某所有。

合同簽訂後,王某將房屋裝修並經營起浴場,但因房屋性質等原因遲遲未能辦妥消防備案手續。

浴場無法繼續經營後,雙方發生糾紛並訴至安吉法院,

法院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於2019年7月4日解除,該案經二審後維持原判。

但周某沒想到的是,

合同解除後,王某一走了之,等他去收房時,發現屋裡灰塵遍地,堆滿了廢棄的衣物、破損的桌椅等垃圾,髒得不像話。他氣不打一處來,拒絕收房。

“想出租房子賺點租金卻鬧了這麼一出,王某在合同解除後既沒把我的房子恢復原狀,也沒進行打掃,我這一年的租金損失他應該負大部分責任。”周某說。

但王某認為,合同中有約定可以自行裝修,也沒說退房時要恢復原狀,房子他早就已經騰退了,房東放任不管造成的損失與自己無關。因此,他不同意賠償。

2020年8月11日,房東周某將王某再次起訴到安吉法院,要求王某恢復房屋原狀、清理房內垃圾並支付合同解除後的佔有費50萬元。

租客退房,屋內垃圾成山...房東怒告:賠我50萬!

法院經審理認為,

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王某為經營需要可以進行必要的裝飾裝修,並約定合同解除時固定的裝飾裝修均無償歸周某所有,且並未約定王某騰退房屋時需恢復原狀,

故周某訴請要求王某恢復房屋原狀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租客退房,屋內垃圾成山...房東怒告:賠我50萬!

與此同時,根據現場調查,

出租屋內堆積垃圾確已超過正常、合理使用租賃物所產生垃圾的數倍,

對租賃物的再次轉租和使用產生較大影響,

租賃方王某應對租金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出租方周某在合同解除後未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損失擴大部分應由周某自行承擔。

綜合該案商鋪結構、性質及垃圾數量等因素,法院酌定案涉租賃合同解除後15日為垃圾清理的必要及合理時間,此後繼續空置導致的不必要損失不得要求王某賠償。故法院判決王某立即清理垃圾,並支付周某15日的佔有使用費約20548元,駁回周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王某已支付垃圾清理和房屋佔有使用費用。

律師說法

租房糾紛並不少見,租客留下的垃圾也是讓很多房東頭疼的問題之一。此前杭州也曾發生過多起類似事件,但起訴到法院的並不多。

什麼樣的情況下,租客需要承擔責任?房東應該怎麼做才能儘可能減小損失?

浙江裕豐律所事務所王同喜律師:

房屋租賃合同是明確約定雙方主要權利義務的合同,一般都會包括糾紛解決方式、違約情形、解除條件、違約責任承擔等條款。

雙方的租賃關係終止後,承租人無權佔有租賃物,無權再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負有返還義務。

租賃物返還時只要符合租賃合同約定或者正常使用下合理損耗的狀態,即可以返還租賃物,出租人應配合接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本案中,承租方王某雖然沒有恢復房屋原狀的義務,但根據遺留垃圾數量、清理難度來看,顯然不符合正常使用下合理損耗的狀態,理應進行清理。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了逾期期間和逾期費用,判決並無不當。

為減少糾紛,建議房東可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註明條款,將房屋的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維修責任等內容書面確定下來,這樣一旦發生爭議,可以更好地明確責任,及時解決。

責編:左橙

稽核:王龍龍

複核:王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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