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汽車/ 正文

高院:借款 、擔保合同原件不慎遺失,債權人並不因此喪失實體權益

作者:初明峰 劉磊 王瑞珂

高院:借款 、擔保合同原件不慎遺失,債權人並不因此喪失實體權益

裁判概述:

雖然債權人無法提供借款合同及抵押擔保合同原件,但可以提供其他證據貸款已經實際發放的,仍應支援其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而不能簡單的以其未能提供合同原件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情摘要:

1。 農商行金城支行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鑫盛德公司承擔還款責任,並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2。 但農商行金城支行在庭審中主張《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原件已丟失,現在向法庭提交的實際上是影印件,影印自當地房地產管理服務中心。為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其提交的證據還有《複式記賬憑證》《借款借據》《抵押擔保合同》影印件、《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他項權證書》等,但借款人鑫盛德公司及擔保人均不認可收到借款的事實。

3。 另查明,鑫盛德公司確實曾向農商行金城支行提交過《申請借款肆仟萬元的股東會決議》《借款企業同意貸款承諾書》《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貸款承諾書》等申請貸款材料。

4。 一審法院駁回了農商行金城支行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支援了其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案涉借款事實是否真實存在?

法院認為:

本案中,農商行金城支行以原件丟失為由,提交自漳縣房地產管理服務中心調取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影印件。從鑫盛德公司出具的借款申請和股東會決議看,鑫盛德公司有向農商行金城支行借款4000萬元的意思表示,從借款借據、複式借款憑證、客戶回單、貸款明細查詢看,4000萬元借款進入鑫盛德公司尾號8631賬戶,並按《提款申請書》約定支付至甘肅致遠商貿集團有限公司賬戶;2019年6月19日,農商行金城支行向鑫盛德公司催收該筆借款,鑫盛德公司在該《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上加蓋公章及李金業印章,李中慶在擔保人處簽字,且李金業在一審答辯狀中稱“經查詢銀行對賬單,甘肅致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轉入貸款4500萬元,甘肅聖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4200萬元,還有鑫盛德公司貸款4000萬元,全部都是到賬馬上就轉出,其中鑫盛德公司4000萬元轉至甘肅致遠商貿集團有限公司”,

綜合以上資訊,農商行金城支行雖提交《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影印件,但可以認定案涉4000萬元貸款實際發放。

關於辛嬌嬌、李梓稱轉賬支票上為原法定代表人趙龍江、借款用途為還款,與農商行金城支行主張的借款目的不符的問題,農商行金城支行對此解釋為鑫盛德公司於2014年12月開戶,開戶時的法定代表人為趙龍江,2015年1月變更為李金業,對於法定代表人留存在銀行的印鑑,如果對方不主動更換,銀行無法進行變更,借款用途是當事人自己備註的。

本院認為,農商行金城支行在對貸款審查和發放過程中雖存在瑕疵,但並不影響對貸款已發放的認定。

案例索引:

(2022)甘民終37號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透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複製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實務分析:

實務中,債權人對債權憑證原件應妥善保管。特別是在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的情形下,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和借款借據等證明借款金額、利息約定、擔保情況、履行情況的主要證據,銀行方更應當妥善保管。如果在上述主要證據遺失的情形下,法院應當如何判定,實務中對借款關係的成立與否,由其他諸如銀行流水、影印件等資料,也足以證實借款關係和履行情況,應無較大爭議。

但對於擔保合同的遺失,其法律後果如何實務中存在爭議。有部分觀點認為,法律規定擔保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要式合同),如果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則有義務提供書面擔保合同,如果合同不存在,其喪失權利。也有部分觀點認為,擔保合同需要書面形式,只要有其他輔助證據足以能夠證實當初雙方簽訂了書面的擔保合同即應認定擔保合同關係成立,所謂的要式合同並不要求行使權利時一定要存在書面合同的原件。權利人不慎遺失合同原件並不當然發生喪失權利的法律後果。本文援引判決即是本觀點。

筆者原本認為本文援引判例觀點應是毫無爭議的,之所以檢索到本案例並予以梳理分析,是因為筆者團隊近期在代理案件中遭遇法官偏差解讀,筆者希望透過本判例以強化我方當事人(債權人方)的說理依據。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