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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中泰進出口水果過境第三國

2021年11月3日,海關總署釋出2021年第89號公告,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中泰進出口水果過境第三國。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89號(關於中泰進出口水果過境第三國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泰王國農業與合作社部關於中國和泰國進出口水果過境第三國檢驗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中泰進出口水果過境第三國。現將相關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告(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泰進出口水果過境第三國檢驗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1年11月3日

# 附件 #

中泰進出口水果過境第三國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泰王國農業與合作社部關於中國和泰國進出口水果過境第三國檢驗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

進出口水果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GACC”)和泰王國農業與合作社部(以下簡稱“MOAC”)允許的水果種類清單中所列的水果。

三、雙方允許的進出境口岸

(一)中國的進出境口岸。

1.友誼關(Youyi Guan)

2.磨憨(Mohan)

3.東興(Dongxing)

4.憑祥鐵路(Pingxiang Railway)

5.磨憨鐵路(Mohan Railway)

6.龍邦(Longbang)

7.水口(Shuikou)

8.河口(Hekou)

9.河口鐵路(Hekou Railway)

10.天保(Tianbao)

(二)泰國的進出境口岸。

1.清孔(Chiang Khong)

2.穆達漢(Mukdahan)

3.那空帕農(Nakhon Phanom)

4.班帕格(Banpuggard)

5.布恩坎(Bueng Kan)

6.廊開(Nong Khai)

經協商一致,雙方可對進出境口岸名單實施動態調整。

四、批准的果園、包裝廠及相關標識

雙方應相互提供在GACC和MOAC註冊登記的果園、包裝廠名單,以及集裝箱上的封識和包裝箱上的標籤樣本。

五、包裝要求

水果應使用乾淨和未使用過的材料進行包裝,並儲存在集裝箱或冷藏集裝箱中以供運輸或轉運。GACC、MOAC應對集裝箱加施封識。包裝箱上應標明水果名稱、產地、果園和包裝廠的名稱或註冊登記號等,並註明以下資訊:

1.泰國輸華水果包裝箱須用英文標註:“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中國輸泰水果包裝箱上須用英文標註:“Export to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一)水果出口前,GACC、MOAC應實施檢驗檢疫。對符合要求的水果簽發植物檢疫證書,並在附加宣告欄中註明:“This frui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rotocol on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ation and Importation of Fruits between China and Thailand through Territories of the Third Countries。”(該批水果符合中國和泰國進出口水果過境第三國檢驗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以及集裝箱號和封識號碼。

(二)植物檢疫證書有效期為10天。

(三)水果到達進境口岸前,出境口岸所在地海關/植物檢疫機構應將植物檢疫證書資訊提供給進境口岸所在地海關/植物檢疫機構。

七、過境第三國運輸要求

水果在過境第三國運輸期間,不得開啟集裝箱或更換集裝箱。

八、進境檢驗檢疫

當水果到達進境口岸時,中泰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以及雙方簽署的議定書要求,對水果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准予進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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