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買房時,
開發商一般都會承諾
“買一樓送入戶花園”。
然而,
實際情況是
一樓入
戶花園在未取得
專屬綠地審批及
其他業主的同意下
屬小區公共綠地,
屬全體業主共有,
一樓業主憑啥佔用,
修門樓、搭陽光房、建停車位?
先說結
論
小區一樓入戶花園在
未取得專屬綠地審批及其他業主的同意下屬小區公共綠地,屬全體業主共有!
2018年1月初,李某夫婦倆到舟山東港某樓盤看房,想買一套舒適度高、適合養老的房子自住。售樓處業務員瞭解夫妻倆的需求後,推薦了一樓房屋前附帶綠地花園的部分戶型,
稱花園使用權歸一樓業主所有。
李某夫婦對這個戶型很滿意,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李某夫婦還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樓花園使用協議》,載明
“該幢一樓所屬陽臺外草坪花園使用權歸一樓業主所有(無產權),該花園不屬於小區公共綠化設施,花園外圍由籬笆綠化帶與小區公共綠化設施隔離。”
一樓花園使用協議
2020年一月,李某夫婦收到了交房通知。然而,驗房時,夫妻倆卻發現,他們所購的一樓房屋陽臺並未開設通往花園的通道。夫妻倆提出質疑,但房地產公司對此含糊其辭。夫妻倆很氣憤,拒絕交房。
同年4月中旬,李某為弄清事實,向舟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諮詢案涉房屋外花園的使用權等事宜。該局答覆稱:
答覆函
本以為簽了補充協議,花園使用權是板上釘釘了,不曾想到頭來協議竟成了一紙空文,李某夫婦經與房地產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後,2020年6月,夫妻倆向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房退款。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
雙方關於一樓花園的約定,應當視為房屋買賣合同內容。房地產公司
在未取得專屬綠地審批及其他業主的同意下,
向李某允諾公共綠地的專屬使用權,致使該約定最終無法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普陀法院認為:
李某夫婦無法使用一樓花園,勢必影響其對案涉房屋的整體評價和居住體驗,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購房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判決雙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公司退還李某夫婦購房款、車位費及相關利息共計190餘萬元。
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舟山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小區是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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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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