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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漏水,物業維修不作為被判賠償8萬元!

家中漏水,業主心急如焚,物業定定心心,維修推三阻四,這種情形並不少見。日前,我市一家物業公司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價:僅租金就賠償了業主8萬多元。

家中漏水,物業維修不作為被判賠償8萬元!

網路配圖

業主李某說,2007年10月底,他發現家中衛生間和北側房間的牆縫、地磚縫有大量汙水滲出,當即向物業公司報告,可不知何故,物業公司遲遲不予查修。2007年11月,李某又向業主代表張某反映,請其聯絡物業檢修,可物業依舊未上門。

汙水持續滲出,眼見房子不能住了,李某一家只好搬出租房。直至2008年3月,物業公司才派人上門檢修,查明滲水是位於5樓的共用汙水管破裂漏水所致。因長時間遭受汙水浸泡,李某家中已一片狼藉:衣櫃發黴變形,地板翹裂,電線短路,電話中斷,衣服黴爛。隨後,李某多次找到物業公司,要求其修復翹裂的地板,並賠償其它損失,遭到拒絕。

2010

年12月,李某將物業公司告到了天寧法院,要求其賠償裝修裝飾損失、物品損失、租金等10多萬元。

天寧法院審理後認為:

按照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履行小區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執行、養護和管理義務。若怠於行使,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業主可請求物業公司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這起事件中,物業公司遲延履行維修義務,應賠償業主的裝修裝飾損失、物品損失2萬餘元。此外,李某搬出居住與物業公司遲延維修也存在因果關係,據此,物業公司應賠償其租金損失8.3萬餘元。

2011

年7月,物業公司提起上訴,常州市中院於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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