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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災危險性確定
1. 廠房火災危險性
1)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割槽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割槽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
2)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割槽建築面積的比例小於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於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採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火災危險性降級)
3)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採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定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佔所在防火分割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大於20%,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火災危險性降級)
2. 倉庫火災危險性
1)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割槽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割槽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
2)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於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於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丙類確定。
(火災危險性升級)
3. 同種物質生產火災危險性與儲存危險性不同舉例:
二、防火分割槽面積調整
1. 廠房防火分割槽
1)廠房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規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限。廠房內區域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割槽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區域性面積的1。0倍計算。
2. 倉庫防火分割槽
1)倉庫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割槽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規範規定增加1。0倍。
三、耐火等級要求
1. 廠房耐火等級
1)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建築面積不大於300㎡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放寬要求)
3)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於二級。
4)當為建築面積不大於500㎡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放寬要求)
5)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裝置或物品的建築,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於4t/h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7)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 倉庫耐火等級
1)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
(甲類3、4項除外)
、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甲類3、4項倉庫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3)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4)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採用鋼板倉。
5)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採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四、防火分隔設施
1. 廠房分隔防火分隔
防火分割槽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割槽的建築面積大於規定,且設定防火牆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採用防火捲簾和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2. 倉庫防火分隔
1)倉庫內的防火分割槽之間必須採用防火牆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割槽之間的防火牆不應開設門、窗、洞口。
2)對於丙、丁、戊類倉庫,在實際使用中確因物流等使用需要開口的部位,需採用與防火牆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如甲級防火門、防火捲簾,開口部位的寬度一般控制在不大於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證該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五、安全疏散
1. 安全出口數量
1)廠房和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每個防火分割槽或一個防火分割槽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2)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割槽或一個防火分割槽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
3)當符合下列條件時,下列廠房可設定1個安全出口:
甲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人。
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人。
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2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
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4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
4)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一座倉庫的佔地面積不大於300㎡時,可設定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割槽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於2個,當防火分割槽的建築面積不大於100㎡時,可設定1個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5)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建築面積不大於100㎡時,可設定1個安全出口。
6)糧食筒倉上層面積小於1000㎡,且作業人數不超過2人時,可設定1個安全出口。
2. 借道要求
1)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割槽相鄰佈置,並採用防火牆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割槽可利用防火牆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割槽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割槽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2)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割槽相鄰佈置並採用防火牆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割槽可利用防火牆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割槽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割槽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疏散樓梯間形式
1)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築高度大於32m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廠房,應採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2)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4. 疏散門形式
1)民用建築和廠房的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採用推拉門、捲簾門、吊門、轉門和摺疊門。除甲、乙類生產車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的房間,其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2)倉庫的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牆的外側可採用推拉門或捲簾門。
5. 疏散寬度
1)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規範規定計算確定。但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1。40m,門的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0。90m。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相等時,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首層外門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且該門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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