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來源(北京房山人民法院)
買房是很多人的夢想,畢竟四處漂泊,居無定所,只有一個溫暖的家才是避風港。
北京王女士,奮鬥了大半輩子,好不容易攢夠錢,買了一套房子,買房後,王女士便請裝修公司過來幫忙裝修房子,以承包方式承包給裝修公司,並要求裝修公司3個月完工。
房子承包出去後,王女士一家人,一直居住在公司宿舍裡,王女士一直期盼著房子裝修好,好抓緊時間入住,因為公司宿舍實在太小,一家人擠在幾平方的房間生活,很不方便。
但2個月後的一天,王女士突然接到警方電話,說她家房子裡死了人,讓她到派出所配合調查,王女士驚呆了,自己家還沒住人,還在裝修,怎麼會死人呢?顧不得多想,王女士便沖沖趕到派出所。
經過調查,原來是裝修公司疏於管理、工人違規留宿客戶房間,裝修工人突發疾病,半夜死於自己家中。
事後裝修公司,另派裝修工人前去王女士家中裝修房子,並在3個月內按時完成裝修工期。
王女士拿到裝修房屋後,遲遲不敢入住,因為自己新房死了人,死的還是外人,自己新房變凶宅,如果住進去,單獨一人半夜都不敢睡覺,而且自己房子變凶宅後,還會影響房子貶值,不好轉賣等情況。
王女士便將裝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裝修公司賠償房子貶值損失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共計23萬元。
一,那麼本案中裝修工人,留宿是否合法呢?
王女士將新房委託裝飾公司裝修,並未允許其工人在內居住。在其他人都回家居住的情況下,裝修工人卻長期居住在王女士的新房內,而裝修工人並非涉案房屋的有權人或其近親屬,因此這樣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
二,那麼王女士的房子死人後就屬於凶宅嗎?
對於“凶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概念界定。按照一般理解,至少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1,房屋內發生的死亡事實必須客觀存在。如果只有捕風捉影的各類傳說,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凶宅”。
2,發生的死亡事件非人為因素造成, 即俗稱的“橫死”。如由健康原因導致的病死或老死均屬於正常死亡。
3,由於特定事件的影響, 多數人不願購買此房屋居住。
因此,王女士的房屋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凶宅。
目前該案件法院還在審理中。
現實生活中,工人為了趕工,住在工地的還真不少,工人能節約住房成本開銷,把錢寄給妻兒子女,工人住在工地也就很常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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