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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欠稅、騙稅”的區別和法律後果

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早期的“貢”,西周時徵收軍事物資的“賦”,徵收土產物的“稅”。實際上來說,都是現代所稱稅收的雛形及發展,它是國家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

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定分配關係,可以說稅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自然,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來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那麼稅法中所說的偷稅、漏水、欠稅、騙稅。都分別是什麼意思?其行為、處罰標準都有哪些?這四個之間又有什麼區別?

“偷稅、漏稅、欠稅、騙稅”的區別和法律後果

偷稅

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比如說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納稅款,有意少報、瞞報應稅專案、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等。它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稽查局進行查處後會根據法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行政處理是: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構成偷稅罪,那便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了。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偷稅、漏稅、欠稅、騙稅”的區別和法律後果

漏稅

漏稅是指納稅人因無意識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違章行為,如由於不瞭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又或是粗心大意、錯用稅率等。這雖然是無意行為,但也構成了違章,按照規定:稅務機關應限定漏水者如期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者,應從漏水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偷稅、漏稅、欠稅、騙稅”的區別和法律後果

欠稅

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超過徵收法律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欠稅數額不滿一萬元的,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構成犯罪,欠繳應納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偷稅、漏稅、欠稅、騙稅”的區別和法律後果

騙稅

騙稅是指納稅人用假報出口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經過公開的合法的程式,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騙取減免稅或出口退稅的行為。在我國,出口退稅是對納稅人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在國內各生產和流通環節已納或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本質上來說,騙稅與漏稅一樣,都具有欺騙行為。

對具有騙稅行為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騙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以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偷稅、漏稅、欠稅、騙稅”的區別和法律後果

區別

出發點、性質、處罰不同:偷稅、漏稅、欠稅、騙稅所造成的原因都有所不同,漏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導致的,欠稅可能是因經濟效益不佳等。而偷稅、騙稅那便是有意而為之,故而相對來說,這兩者的處罰要更重一些。當然,不管怎麼說,納稅意識差是導致這四種情況發生的主要原因。

納稅人稅收法制觀念淡薄,納稅意識不強,對偷稅、騙稅行為存在心理僥倖。對欠稅行為存在誤區,以為欠稅不同於偷稅、騙稅等嚴重行為,就不屬違法行為,於是乎導致了欠稅。而辦稅人員對相關稅法掌握不全或對某些存在偏差,知識老化,素質參差不齊。企業財務核算和管理水平也偏低,便是造成漏稅等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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