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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安全】兒童車被盜案,萬達狀告瑞安某超市侵權並賠償損失

超市、母嬰店門口等隨處可見的搖搖車,都有著可愛的卡通造型,深受小朋友喜愛。投入一元硬幣,便伴著歡快的兒歌搖擺起來,是每個孩子童年的快樂源泉。但是,如此日常的搖搖車竟然侵權了?

【兒童安全】兒童車被盜案,萬達狀告瑞安某超市侵權並賠償損失

近日,瑞安法院受理了一起著作權糾紛案件,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萬達兒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請位於瑞安市塘下鎮某超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原告萬達兒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擁有《海底小縱隊》系列作品獨佔使用權的公司,其中包含《皮醫生》《巴克隊長》等美術作品。《海底小縱隊》系列作品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擺設帶有巴克隊長形象的兒童搖搖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被告辯稱:超市是我開的,但是搖搖車是別人送過來放我們門口的,我們只是維護者,收益也是五五開,原告應該找廠家索賠。

擺設如此簡單的兒童玩具就侵犯他人著作權了嗎?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英國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有限公司與原告萬達兒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簽訂智慧財產權授權許可協議,將其擁有著作權的《海底小縱隊》系列作品包括《皮醫生》、《巴克隊長》、《呱唧》、《海底小縱隊標識》在內的美術作品授權給原告,包括複製權、放映權、展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授權性質為獨佔許可。

【兒童安全】兒童車被盜案,萬達狀告瑞安某超市侵權並賠償損失

▲圖片源自網路

【兒童安全】兒童車被盜案,萬達狀告瑞安某超市侵權並賠償損失

▲涉案侵權搖搖車

涉案美術作品《巴克隊長》形象為一隻頭型為橢圓形的白色北極熊,兩隻黑色眼睛,耳蝸與葫蘆狀胡湎部分為淺藍色,頭戴藍色帽子,帽子上有圓形章魚標識。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兒童搖搖車車頭的形象與《巴克隊長》形象基本一致。

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經營帶有原告美術作品形象的兒童搖搖車,公開展示美術作品的複製件,構成對原告美術作品展覽權的侵犯,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鑑於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被告的實際獲利,法院綜合考慮被告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涉案美術作品的知名度、原告維權費用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四十八條第(六)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3500元。

無獨有偶,原告萬達兒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再次發現瑞安某奶粉店門口擺放有皮醫生、巴克隊長形象的兩輛搖搖車,於是也向瑞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經審理,法院判決該奶粉店停止侵權,賠償損失3500元。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是有期限的保障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的權利,下設包括署名權、發行權、複製權、出租權、展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

定義看似複雜,實際上智慧財產權就在我們日常的生活與經營中。商店裡售賣的印有卡通圖案的貼紙、手機殼,印有知名動漫形象的衣服等,都有可能因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而遭受“飛來橫禍”。

正如本案中隨處可見的搖搖車,商家只覺得造型可愛、知名度高能吸引更多的消費者,便在商店門口擺一臺,卻極少能意識到利用他人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卡通形象其實就是一種搭便車的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如若未經相關權利人許可,擅自將作品予以使用、出租、展覽或將其複製到其他產品上進行生產、銷售的,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權利,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及商業經營中要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特別是商家應當瞭解基本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常識,避免為賺取小利而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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