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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權屬登記是什麼意思?地產權屬登記的性質

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擁有者都必須申請地產權屬登記,只有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和他項權利才受國家法律保護。在本文中,的小編將為您介紹地產權屬登記的性質,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地產權屬登記的概念

地產權屬登記——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房地產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國有土地使

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他項權利進行註冊登記和頒發權利證書的一種制度。國家土地管理局於1989年頒佈的《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登記是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登記。

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擁有者都必須申請地產權屬登記,只有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和他項權利才受國家法律保護。地產權屬登記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並由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權利證書。

二、地產權屬登記的種類

以登記的時間和內容為標準,地產權屬登記可分為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兩種。

(1)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又稱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其登記權利範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初始登記有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時間較長、艱鉅複雜程度高的特點。

(2)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繼初始土地登記之後,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他項權利等權屬關係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發生改變而隨時申請辦理的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他項權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項權利擁有者,必須及時申請變更登記。不經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的移轉,屬於非法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

變更登記包括以下幾種情況:①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如因土地徵用、土地交換、土地調整等引起的土地所有權變更。②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如因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劃撥,或因贈與、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或因宗地合併或分割,或因企業兼併,或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權變更。③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如土地抵押權轉移登記。④主要用途變更登記。⑤登出登記。因各種原因使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歸於消滅的,原權利人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登記。⑥其他變更登記。更改權利人名稱、地址,因登記機關原因造成錯記、漏記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是在初始登記的基礎上進行的,與初始登記相比,變更登記具有分散性、經常性和多樣性的特點。

初始登記是變更登記的基礎,變更登記是初始登記的補充,變更登記旨在保持土地產權登記與土地產權現狀相符,維護土地登記的權威性,正確確認產權、維護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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