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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推行帶牌銷售電動腳踏車,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

《海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規範海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

海南省公安廳制定了

《海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

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12日

海南省公安廳公佈

《海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

具體內容

1

登記上牌部門

鄉鎮、街道等可增設登記網點 推行帶牌銷售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

經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公安派出所、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可以代辦電動腳踏車登記相關業務。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在鄉鎮、街道增設便民登記服務網點。

經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郵政、銀行、保險等社會代辦交管業務服務網點,可以代辦電動腳踏車登記相關業務。

推行帶牌銷售,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銷售點協助辦理所售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業務。

2

註冊登記條件

現場審查核驗透過 生成電子行駛證發放號牌

《規定》指出,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電動腳踏車方可登記。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三)電動腳踏車產品合格證。

對申請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核對強制性產品認證資訊,審查提交的材料,核驗車輛,對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發放電動腳踏車號牌。

在辦理登記時發現電動腳踏車技術引數與產品合格證的資料不一致、改裝、拼裝等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提醒車輛所有人依法維權,並定期通報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業資訊化部門。

3

過渡期臨時號牌

不符合國標電動兩輪車可申請臨時號牌

《規定》提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一)車輛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二)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與車輛資訊不符的;(三)拼裝、改裝的;(四)電動腳踏車的銘牌、整車編碼或者電動機編碼被篡改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不予註冊登記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

外省遷入本地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交驗車輛,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及銷售發票等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交回原號牌。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提交的材料,核驗車輛,錄入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發放電動腳踏車號牌。

對《海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實施前已經購買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應當自《海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向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過渡期臨時號牌,參照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發放過渡期臨時號牌。

4

變更登記

電動車可申請遷出轉入要滿足以下條件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更換電動機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交驗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變更事項證明及相關證明憑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受理變更申請後,稽核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錄入登記管理系統,重新生成電子行駛證。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或電動機號碼、整車編碼因磨損、鏽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損壞的,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備案。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備案事項說明及相關證明憑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受理備案後,稽核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錄入登記管理系統,重新生成電子行駛證。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的住所地址遷出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所有人應當三十日內到遷入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電動車腳踏車轉入。

申請電動腳踏車轉入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並交驗車輛。遷入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審查提交的材料,核驗車輛,收回原號牌,錄入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發放電動腳踏車號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電動腳踏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電動腳踏車屬於被盜搶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5

轉移登記

電動車所有權轉移 在車輛交付30天內要提出申請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提交車輛原所有人和現所有人的身份證明、電動腳踏車轉讓協議等材料,並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前,原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審查提交的材料,核驗車輛,錄入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發放電動腳踏車號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改變電動腳踏車技術引數、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三)電動腳踏車原所有人以及整車編碼等資訊與該車電子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四)電動腳踏車非法改裝、拼裝、篡改的;

(五)電動腳踏車整車編碼缺失、鑿改的;

(六)電動腳踏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電動腳踏車屬於被盜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6

登出登記

因質量問題退車等情況可申請登出

《規定》指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登出登記申請,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登出:車輛遺失、滅失的;因質量問題退車的;車輛損毀或者不再使用的;車輛遷出本省的;車輛登記被依法撤銷的。

申請登出登記的,應當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登出情況說明,交回電動腳踏車號牌;號牌遺失、滅失的,還應當提交號牌遺失、滅失情況說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登出登記申請後,應當審查提交的材料,在登記管理系統中登出,收回電動腳踏車號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登出登記: (一)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二)電動腳踏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三)電動腳踏車屬於被盜搶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7

車牌遺失

需30天內持身份證明申請補領

《規定》指出,電動腳踏車號牌遺失或損壞的,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持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換領號牌,號牌損壞的,應當交回損壞的號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申請補領、換領條件的,應當當場辦理,重新核發新的電動腳踏車號牌。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腳踏車被盜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車輛所有人申請及有關辦案部門提供的情況,在登記管理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登記和相關業務。

被盜搶電動腳踏車發還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恢復辦理該車登記和相關業務。電動腳踏車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等在被盜搶期間被改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證明予以變更。

所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和相關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和相關業務,應當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書面委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委託登記上牌網點受理電動腳踏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後按照號牌編碼規則,透過計算機選號方式確定電動腳踏車號牌號碼。

已登記備案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不得辦理轉移登記和轉入業務。

8

法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上牌被查 3年內不能申請登記

《規定》指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腳踏車登記,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撤銷登記,收回電動腳踏車號牌,申請人三年內不得申請電動腳踏車登記。對涉嫌盜搶電動腳踏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鄉鎮政務服務網點、社會代辦交管業務服務網點、電動腳踏車銷售網點等違反規定代辦登記和相關業務的,應當予以暫停或取消代辦,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公安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和相關業務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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