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寧警方相繼釋出了《關於敦促出租、出售、出借銀行賬戶(卡)、手機卡的個人(單位)登出開戶的通告》《關於敦促“兩卡”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問題“兩卡”開辦人立刻登出賬戶、投案自首。
為向涉詐“兩卡”違法犯罪發起新一輪凌厲攻勢,再加大打擊力度、再加打擊防控精準度,集中火力全力“斷卡”,今天,南寧警方再次發出嚴正警告:
2021年12月31日前,以下
“兩卡”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請速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通告全文如下:
關於敦促“兩卡”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加大對我市非法收購、出租、出售、出借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手機卡等涉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黑灰產業鏈的打擊力度,依法懲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涉“兩卡”違法犯罪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通告如下:
一、
非法收購、
出租、出售、出借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手機卡
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以上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二、
非法收購、
出租、出售、出借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手機卡
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行為人儘快投案自首。凡是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行為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的,公安機關將和司法機關將從嚴查處。
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凡知悉
非法收購、
出租、出售、出借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手機卡
人員情況、資訊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公安機關將對檢舉揭發人員的資訊依法予以保密,並對檢舉揭發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護。凡是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舉報電話:110、0771-96110
南寧市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
犯罪工作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南寧市涉“兩卡”違法犯罪
嫌疑人員名單
(按姓氏首字母排序)
【B】
【C】
【D】
【F】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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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再學“斷卡行動”
拒絕涉“兩卡”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