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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的法律空白怎麼補

虐待動物的法律空白怎麼補

因用開水澆燙懷孕小貓致死,山西一男子成為眾矢之的。目前,當事男子已被所在單位開除,而這,基本就是他所受的全部懲罰。

多年來,虐待動物事件一再上演。但當事人除了遭到輿論譴責,多半不會受什麼實質性懲罰,即便有,往往也取決於事情鬧得大不大、此人有沒有單位。這也提出兩大現實問題:是否該就反虐待動物立法?相關立法卡在哪兒?

如何對待動物,本身也是社會價值體系的一部分。過去人們對此關注度不高,但時移世易,隨著文明程度水漲船高,越來越多人認識到,任何生命都有自己的尊嚴,作為集體意志反映的法律應該做出迴應。

再從現實層面來看,不乏研究表明,虐待動物和暴力犯罪以及大多數非暴力犯罪都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係。施虐者的肆意妄為,在一定意義上相當於一種社會隱患。就像網友說的,“對動物如此,對人也好不到哪裡去。”從法律層面予以規制,能夠更好起到警示社會大眾、引導人心向善的作用。

道理如此,但立法畢竟是一件嚴肅嚴謹的大事。在反虐待動物上,一些現實困難客觀存在。比如,“虐待”的法律界定,適用動物的範圍取捨,以及虐待行為隱蔽性導致的調查取證成本,等等。再往深層思考,立法還涉及動物“人格化”與“私有財產論”之爭。

有人認為,動物只是人類的“私有財產”,現行法律也堅持這一觀點。但按照許多愛寵人士的想法,動物是獨立個體,應享有部分權利。孰是孰非本身爭議就很大,退一步講,即便將動物擬人化,賦予其一定權利,又會滋生新的問題。有哲學學者提出,按照人類社會的規則,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但動物並不具有承擔相應義務的能力。

爭議是有的,困難也存在,但討論終究要進入理性的軌道。不論是從國際通行做法來看,還是從世道人心來看,以法律手段反虐待動物是大勢所趨。但是立法遠非想象的那麼簡單,也不是僅僅心懷悲憫就能把好事辦好。

去年,農業農村部在迴應人大代表“關於動物權益,制定《禁止虐待動物法》的建議”時表示,“立法必要性與現實緊迫性,已經引起了國家機關與法學界的高度重視,勢在必行。”可見,輿論的呼聲相關部門已經注意到了。期盼更多人為此建言獻策,尋找到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解”。屆時,受益的不僅是動物,也將是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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