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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意外險和工傷可以“雙賠”嗎?

公司為工人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險,但未參加工傷保險,

後來工人發生工傷事故,保險公司賠付了該工人意外傷害保險款。

之後,工人又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歷經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及再審程式,最終法院不予支援該請求。

【芙蓉研析】意外險和工傷可以“雙賠”嗎?

基本案情

曾某於2014年8月26日到某公司承建的邵東金旺國際商貿城工地從事木工工作,

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某公司也未為曾某投保工傷保險。

2014年9月30日,曾某在工地用砂輪機磨螺桿時不慎被砂輪片擊傷左眼,導致左眼球破裂、眼球穿通傷等。

2015年3月26日,曾某向邵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5年5月4日,邵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邵工傷認字(2015)0017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作出

“曾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的認定結論。

曾某與某公司協商未果,

遂向邵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

,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279500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78000元,醫療費50800元(已付35000元),護理費4560元,鑑定費77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交通費5000元,共計384081元。

邵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

一、某公司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訴人曾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952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56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5600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36480元、門診醫療費1087。37元、護理費1925元、鑑定費771元、伙食補助費19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173173。37元。

二、駁回曾某其他仲裁請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於收到仲裁裁決書的15日內向法院起訴。

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險,曾某遭受事故傷害後,該保險公司公司賠付曾某意外傷害保險款177234。71元。

【芙蓉研析】意外險和工傷可以“雙賠”嗎?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平安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險的目的是為保障員工在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或減輕公司的賠償責任,降低企業風險,曾某亦配合某公司辦理了該保險。

現曾某因投保平安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險已經獲賠177234。71元,根據雙方可推知的真實意思,曾某從保險公司所獲得的意外傷害保險款應抵扣其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某公司無須再向曾某支付173173。37元。

律師觀點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為了自身的保險利益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諸如團體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的,可以作為工人在發生意外傷害時的受益人,並且工人代表用人單位從商業保險公司獲得的意外傷害保險款應予抵扣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工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工人在此種情況下不能獲得“雙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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