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的認知中
“代言人”一般是指知名度較高的
明星、藝人等社會知名人士
不過,如果代言產品出了問題
“代言人”和廣告主
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
於是,為了規避代言風險
企業和明星就會把“代言人”
換成“體驗官”從而規避責任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發的《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
作出了以下規定
《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截圖
(點選看大圖)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截圖
(點選看大圖)
今後,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
以“××體驗官”等進行推薦證明
也不能改變廣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徵
屢屢“翻車”
在《廣告法》中,所謂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但最近幾年,一些明星、名人在收取高額代言費後,其代言的品牌卻屢有“翻車”情況。
有媒體統計,自2014年以來,明星代言的網際網路投資理財平臺爆雷事件就高達十餘起。此外,還有某明星代言的奶茶品牌涉嫌詐騙、某明星代言的產品質量不過關等案例。
面對消費者維權,不少涉事“代言人”只是以道歉、自省等迴應公眾。如前述涉嫌詐騙的某奶茶品牌,為其代言的明星就此公開道歉,並表示自查自糾、積極配合調查,同時稱在今後工作中必須更為嚴謹。
有網友質疑
一句道歉真的夠嗎?
事實上,如有上述情況
這些品牌的代言人
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廣告法》明確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釋出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