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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將姐姐未成年女兒嫁人,收彩禮拒退還,他犯罪了嗎?

事件回顧:近日相關媒體報道了一起匪夷所思的事件。家住河南周口的張女士的女兒小文(16歲)因和張女士的矛盾於半年前離家出走。

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小文希望和男友結婚,而張女士並不同意。離家之後,小文和其舅舅聯絡,投奔到了姥姥家裡。

舅舅和姥姥對小文想要結婚的想法沒有表示反對,收下小文男友16萬彩禮後,做主將小文嫁到了商丘。自始至終,張女士對此事毫不知情,直到近些時候在尋找女兒的過程中才透過多方打聽得知。

此外,根據相關媒體報道,小文已經表示了後悔,希望舅舅退還彩禮。其舅舅卻表示彩禮已經在婚禮中全部花完,無法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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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淺見:此事件發生後,由於其事件惡劣性,大量自媒體認為小文舅舅犯拐賣婦女罪應該抓起來。但淺見認為,由於該事件十分特殊,恐怕無法用刑法對其處罰。

首先,該男子屬於拐賣婦女罪或詐騙罪嗎?

應當先宣告,我國刑法沒有拐賣婦女罪,只有拐賣婦女兒童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其中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也是與本案易於混淆的行為。

但在本案中,該男子不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願的基礎上,其行為應當屬於介紹婚姻索取財物。同理可知,詐騙罪要求使用欺騙方法,在本案中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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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該案中彩禮是什麼性質,可以不歸還給男方嗎?

彩禮在我國,一般視為男方對女方的贈予,因此小文具有彩禮的所有權。

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因此小文夫妻二人之間不可能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因此如果男方索要,該案中的彩禮應當歸還給男方。

綜上所述,本案大機率處於民事訴訟的範疇,很難有刑法介入的空間。

如果一定說該男子有觸犯刑法的可能性,其最有可能觸犯的反而是侵佔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

本案中男子聲稱的16萬元在婚禮中花完結合當地生活條件顯然不可能,如果其後期始終拒絕返還彩禮,檢方便可以適用此罪對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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