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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三人販賣涉毒“減肥藥”,被判罰700餘萬元賠償金!

5月9日,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透過網際網路同步直播由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經審理,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12年至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150萬元至10萬元罰金。同時判令3名被告人承擔民事侵權10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700餘萬元,並在全國主流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貴州三人販賣涉毒“減肥藥”,被判罰700餘萬元賠償金!

經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在沒有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件的情況下,從韓國購入一款名為“韓國處方減肥藥”的減肥產品,3人透過網路渠道進行宣傳,並作為保健食品在微信上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高達80萬餘元。經鑑定,3名被告人銷售的減肥藥中含有麻黃鹼、咖啡因成分,系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新增的原料。董某某等3人非法銷售含有麻黃鹼、咖啡因成分的減肥食品,該行為對全國範圍內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需追究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適當,並支援檢察機關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綜合考慮3名被告人在售賣減肥藥過程中的地位、性質、作用、持續時間、獲利情況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依法對3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3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案件警示

本案中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利用網際網路銷售含有麻黃鹼、咖啡因等國家管制成分的精麻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此類成分系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新增的原料,該行為對全國範圍內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妄圖利用網路規避市場監管,販賣涉毒“減肥藥”的行為害人又害己,最終難逃法律的嚴懲。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4。5 法釋〔2001〕10號)

第九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禁毒知識

麻黃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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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生物鹼,常被用作興奮劑,還能抑制食慾,臨床工作中主要用於緩解氣管痙攣。如果用藥過量就會產生精神興奮、失眠神經過敏、心肌收縮等不良反應的風險。麻黃鹼之所以與臭名昭著的冰毒產生關係,全因二者的化學分子結構極其相似,麻黃鹼可以透過並不複雜的化學工藝製成冰毒,因此被納入我國一類易製毒化學品進行管制。

咖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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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為國家二類精神藥品管控,臨床上用於治療神經衰弱和昏迷復甦。但是過量服用會心跳加快、煩躁不安、嘔吐、食慾不振,嚴重者會誘發潛在的精神疾病、肢體抽搐,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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