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天津市
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
的管理程式,維護公共汽(電)車運營秩序,根據《天津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當前公共汽(電)車線路的日常管理工作,
《天津市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日前制定,
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其中明確——
正式調整的線路,
公共汽(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結合客流需求制定線路最佳化調整方案並廣泛徵求乘客意見。同時,
根據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和市民乘客出行需求,需要對線路行經道路進行調整的,公共汽(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臨時調整線路
在三個月以內的,由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者在車輛和站牌上張貼臨時調整公告,臨時調整線路時間超過三個月的,須稽核後更換線路資訊。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者還應當
提前1-3天
在網站、APP和各新聞媒體上
公佈線路臨時調整資訊。
本次公示時間為
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10日
,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傳送電子郵件至dlysjgjc@tj。gov。cn。
天津市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的管理程式,維護公共汽(電)車運營秩序,根據《天津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應當遵從
確保運營安全、方便市民乘車、保證交通暢通
的原則。
第三條
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的目的是構建
“軌道交通為骨幹、公共汽車為主體、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為補充”
的城市公共交通網路體系。
第四條
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應當符合《公共汽電車線網設定和調整規則》的規定。
第二章 線路正式調整
第五條
公共汽(電)車線路經營者
應當結合客流需求制定線路最佳化調整方案並廣泛徵求乘客意見。
第六條
公共汽(電)車線路經營者確定線路最佳化調整方案後,向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線路調整申請檔案。申請檔案應當載明
線路調整的原因、調整前後行經道路、站點、配車、單程公里、單程時間、平均間隔以及首末班時間的變化情況。
第七條
收到公共汽(電)車線路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檔案後,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就線路調整方案進行稽核和公開徵求社會意見,並在60日內給予經營企業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覆意見,不同意的應當說明具體原因。
第八條
收到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批覆檔案後,
公共汽(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按照批覆檔案的要求,在60日調整線路。
因道路、場站等客觀因素影響無法按時調整線路需要延期的,應徵得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
根據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和市民乘客出行需求,需要對線路行經道路進行調整的,公共汽(電)車線路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民營班線收購改造開通的公共汽(電)車線路參照執行。
第三章 線路臨時調整
第十一條
因道路施工、地鐵施工以及其他交通管制原因,公共汽(電)車線路需要臨時調整行經道路和設站的,
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接到公安交管部門交通管制通知後,由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者制定線路臨時調整方案。
涉及影響較大,線路調整數量較多的交通管制措施,由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者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共同確定線路臨時調整方案。
第十三條
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者確定線路調整方案後,透過電子郵箱的方式報送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者應當提前做好線路臨時調整資訊的釋出工作。
臨時調整線路在三個月以內的,由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者在車輛和站牌上張貼臨時調整公告。
臨時調整線路時間超過三個月的,相關運營企業向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臨時路單,線路資訊管理單位按照稽核後的臨時路單製作和更換線路資訊。
第十五條
交通管制日期和線路調整日期確定後,
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者還應當提前1—3天在網站、APP和各新聞媒體上公佈線路臨時調整資訊,
方便市民群眾乘車。
第十六條
交通管制措施結束後,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者應當及時恢復原線路運營。涉及線路資訊變更的,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者應當及時報送恢復原線的路單,方便線路資訊管理單位制作和更換線路資訊。
線路臨時調整期間計劃重新規劃調整線路的,按照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