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物技術公司從某石墨裝置公司處採購
2
套鹽酸解析系統和
6
套石墨濃縮系統,合同預算總金額
1600
萬元。裝置交付安裝後,出現斷裂及洩露等故障,經石墨裝置公司多次維修改進,仍無法投入執行。
生物技術公司隨即向當地法院提起上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法院為審理案件需要特委託華碧對涉案鹽酸解析系統及石墨濃縮系統進行質量鑑定。
鑑定人員趕赴現場勘查並進行檢材檢測分析,隨後華碧出具鑑定意見:
1。
鹽酸解析系統蒸汽壓力、解析物料含量、加熱器溫度、解析塔塔頂溫度等引數波動較大;石墨濃縮系統蒸汽溫度、物料蒸發溫度、物料含固量、加熱器溫度等指標波動較大。
2。
鋼襯四氟管存在大鼓泡的現象,不符合要求;單式軸向型膨脹節安裝不符合要求;解析原料中存在硫酸根現象,導致氯化鈣與硫酸根反應成硫酸鈣沉澱進而導致管道及裝置發生堵塞,可能進一步影響解析過程中相關操作引數的控制。裝置存在質量問題。
法院採信了華碧的鑑定意見。
法院認為,本案是承攬合同糾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案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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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鹽酸解析系統和
6
套石墨濃縮系統自安裝完畢直至訴訟,始終不能正常執行,致使生物公司購買裝置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同時經鑑定機構鑑定,涉案鹽酸解析系統與石墨濃縮系統均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因此,生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合同解除後,石墨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不予支援。生物公司要求石墨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裝置及安裝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七百七十條、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一、解除生物技術公司與石墨裝置公司簽訂的《安裝工程施工承攬合同》;
二、石墨裝置公司返還生物技術公司裝置款
1113
萬元、工程款
497
萬元;
三、駁回石墨裝置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