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遊戲/ 正文

知情同意書不是免責牌,龍口市婦幼保健院被判賠四十六萬餘元!

在醫療過程中籤署知情同意書已經成為常態,是每一個患者都經歷過的事情,通常的認知中,知情同意書是用來規避醫療糾紛的風險。但其實,規避風險並不是知情同意書的法律意義,而是患者參與診療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為了讓患者對疾病相關資訊知情進而同意醫方所要實施的診療,同時理解並能接受疾病治療所伴隨的風險,這種風險一般指難以預見或可以預見但難以避免的風險。需要注意的是,這種風險不包括人為過錯。人為過錯所致損害透過約定予以免責,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無效的約定。

來看一則案例,直觀地瞭解一下吧。

知情同意書不是免責牌,龍口市婦幼保健院被判賠四十六萬餘元!

2018年初夏的一天,山東省龍口市市民彭女士在龍口市婦幼保健院透過順產的方式分娩一女。從出現妊娠反應以來,彭女士一直在該院進行定期產前檢查,均為正常。入院待產後,查體顯示全部適宜順產,於是決定採取順產方式分娩。

但是生產過程中出現了意外,因為胎兒巨大出現肩難產,最終導致彭女士的女兒右臂叢神經損傷。

彭女士認為,由於院方疏忽大意、不負責任的診療態度,未能發現胎兒巨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更沒有及時同意採取剖腹產手術,錯失了最佳時機,其嚴重的誤診行為導致了胎兒在母體中受壓迫,生產後被診斷為右臂叢神經損傷。

彭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龍口市婦幼保健院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約58萬元。

龍口市婦幼保健院則認為,院方在整個診療過程中沒有違反醫療衛生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彭女士孕期產檢無異常,入院後查體全部適宜順產條件,遵循自然分娩處理常規,沒有無指徵的醫療干預。入院時在交代順產知情同意時,彭女士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並表示瞭解順產的併發症,其中就包括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骨折等。

該院主張,在彭女士的診療過程中院方無差錯事故,事情的發生是因為現有的醫學有一定的侷限性,一些產科併發症的發生就在一瞬間,且即使預料到風險並採取了措施,仍然不能完全規避一些風險的發生。

司法鑑定的意見顯示,彭女士的女兒右上肢肌力下降構成八級傷殘,龍口市婦幼保健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建議其原因力大小為主要原因。

法庭審理後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龍口市婦幼保健院應當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司法鑑定的意見,院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宜。

最終,法庭判定龍口市婦幼保健院賠償彭女士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6萬餘元,後續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

知情同意書的出現,源自法律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也就是說,醫療過程中的知情同意書,是醫療機構已向患者履行告知義務、患者已有效知曉相關醫療情況的證明,也是醫患雙方關於診療方案的的一種主要溝通方式。

所以,簽署知情同意書只代表對診療過程中固有的風險及意外、應有損失的承擔責任,醫療行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等,都不在知情同意書中患者所自承的免責範圍內。也就是說,知情同意書中“醫院概不負責”或“醫院不承擔任何責任”的部分因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如果醫務人員在為患者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醫療機構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文/肖華林

編輯:李進文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