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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被場所的重物絆倒摔傷,誰的責任?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梁正傑 通訊員 毛麗婷

顧客到休閒中心消費時,被放在過道旁的體重磅絆倒摔傷,休閒中心究竟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佛山三水法院審結該起經營場所經營者責任糾紛案,認定休閒中心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並依法判決休閒中心賠償梁先生2。6萬餘元。

2021年3月8日晚,顧客梁先生在某休閒中心做汗蒸時,右側小腿不慎撞到放置在汗蒸房門外過道旁的體重磅而受傷。休閒中心員工遂將梁先生送往醫院治療,傷情經診斷為右側脛腓骨幹骨折、右側小腿面板挫傷,全休一個月。後梁先生以該休閒場所沒有盡到安全保護義務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該休閒中心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誤工費等共計25萬餘元。

三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案涉休閒場所的經營者,將體重磅放置於汗蒸房外過道處。雖在體重磅左上方及對開約四米位置貼上警示標誌,但未在體重磅鋼製底板的四周貼上防撞裝置,不足以防止危害發生。被告未合理放置體重磅,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原告摔倒受傷,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原告作為在該經營場所已消費多次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清楚知道體重磅的放置位置,且體重磅外的通道位置寬闊不影響通行,故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於原告未盡到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避讓體重磅,對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原告承擔事故60%的責任,被告承擔40%的責任,並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三水法院法官勞楚文表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採取張貼警示標誌、完善相應設施、做好危險預防等措施,儘可能減少安全隱患。對於已經或者正在發生的危險,應當進行積極救助,以避免損害發生或減少損失。同時,消費者應盡到必要注意義務,留意相關警示標識,保護好自身與財產安全。

責編 | 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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