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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權利要求無效不影響專利權人對修改後的權利要求主張權利

專利確權制度賦予專利權人以“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的權利,當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基於該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維持專利權有效時,因修改後的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事實上進行了限縮,並未額外增加社會公眾原本應當負擔的避讓義務。

在此情況下,雖然原權利要求無效,權利要求的修改晚於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但是被告未經許可實施該修改後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行為,亦當然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691號

案情簡介:

原告趙志謀以被告鄭州邦米智慧技術有限公司、湖北佩蒂貿易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法院起訴,一審判決兩被告侵權,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及法院觀點:

爭議焦點:原告趙志謀可否基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主張權利

法院觀點:

被告邦米公司主張,涉案專利原權利要求1在專利無效程式中經過修改,原權利要求1自始無效,權利要求1的修改晚於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故不應具有溯及力,趙志謀無權基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主張權利。對此法院認為,專利制度透過專利技術方案的公開換取對專利權在一定期限內的獨佔保護,實現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利益的平衡。

專利權人在專利確權程式中,以“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權利要求,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實質上對原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進行了限縮。也即,原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事實上大於修改後的保護範圍。在專利被授權後原權利要求修改前,社會公眾本已負有避讓原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義務,不得未經許可實施該原權利要求保護範圍內的技術方案。

專利確權制度賦予專利權人以“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的權利,當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基於該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維持專利權有效時,因修改後的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事實上進行了限縮,並未額外增加社會公眾原本應當負擔的避讓義務,在此情況下,未經許可實施該修改後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行為,亦當然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

如果不允許專利權人依據修改後的權利要求主張權利,則會導致專利權在從授權日到在修改基礎上被維持的決定作出之日期間,無法獲得應享有的專利權保護,這顯然有違專利保護的基本原則。

本案中,趙志謀在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程式中對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進行了進一步限定方式的修改,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既落入涉案專利修改前的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亦落入修改後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趙志謀有權基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主張權利,邦米公司的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援。

原權利要求無效不影響專利權人對修改後的權利要求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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