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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調轉180萬元銷燬憑證後領導謊稱不知情

一、呼叫180萬元的起因經過

我叫王央紅,是舟山市合源水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源水產”)負責人。1998年4月份,農行定海支行(以下簡稱“農行”)的朱良波(區農行營業部主任)到我公司及多次電話請求我:農行指定一個營業部給我貸款200萬元,但農行要調180萬元週轉一個月後還給我公司。

5月份,副行長諸正旗再次來電話說“調轉180萬元”用一個月的事。我說公司沒有180萬元。他說要我相信農行,這個不用我操心,他會給我弄好的。我想副行長的話應該相信(農行成立於1951,是國有五大銀行之一,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來也沒聽說過農行不守信譽),於是就答應了。

幾天後,農行白泉營業部鄭國良主任及信貸員孫平軍主動上門服務,我也同意用房產、土地及機械裝置作抵押貸這筆款,辦理好工商抵押登記後,白泉營業部又派人來核實抵押物。

後來,朱良波又專程跑到我公司百般懇求幫忙,我同意第二天即1998年8月28日上午去白泉營業部辦理貸款手續,並根據朱良波、孫平軍的授意購買了一本轉賬支票,並在兩張空白支票上蓋上人名章和財務章交給信貸員孫平軍。

第二天,孫平軍打電話叫我去他那裡付15元手續費(他說一張支票作廢了,另一張支票的存根還給我,是空白的),我都照辦了。當時我問過進帳單,他說朱良波拿去行裡做賬去了,我當時想反正用一個月,到時叫會計處理一下。

銀行調轉180萬元銷燬憑證後領導謊稱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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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年討款無果,協調小組建議到法院起訴

1、9月份我去“農行”找朱良波討要這180萬元,他說現在正審計,等到下個月給我弄好。

2、10月份再討要這筆錢,朱良波說人事在調動,讓我們再等;同時,叫白泉營業部先貸30萬給我公司應應急。再討要這筆錢時,農行告訴我朱良波已調到舟山市農行分行當辦公室主任了。找副行長諸正旗,他還說朱良波高升了,這些錢他會給你弄好的。

3、1999年底再討要這筆錢,被告知朱良波已辭職離開了農行。去找諸正旗,他一再表示:事情終歸會給你弄好,要等朱良波把手續辦好。我對諸正旗說:那個抵押物都在你們這裡,企業現在要觸資遇到了困難,諸正旗就不斷指使“農行”下令白泉營業部再給我公司增加貸款。

4、2003年,新行長任海濤上任,在稽核時發現問題,要求時任白泉營業部主任周勇彙報,並指示白泉營業部收回我公司所有貸款。當時180萬元及利息在內累計有495萬元;而且,公司60萬貸款到期還進卻被告知不能再貸了。

5、2004年3月份,又有一筆貸款到期,我怕還進去貸不出來,就去找任海濤行長,無果。這次貸款沒去還,大約過一星期左右,農行指派以區農行副行長周松合,市農行風險部潘永松,區農行風險部小潘,白泉營業部當時的信貸員陳志勇等七人到我公司催討欠款。我同農行副行長周松合講了1998年區農行借調我公司180萬及利息的事,請他向任行長反應並落實,他二話沒說就帶著人回去了,此後再無迴音。在這種情況下,我公司以貸款到期不去還,就連每個月應付利息也不去付,逼著區農行處理這件事,直至過了2年零6個月。

6、2006年9月,冬汛收購之前,我公司向銀行申報臨時週轉資金被告知:在人民銀行系統上,我公司有嚴重逾期不還貸款記錄無法融資。我於是向市農行王良行長反映1998年區農行借調180萬元和利息及無法融資情況,並提出第一,銀行呼叫的180萬元還給我後,這180萬元貸款及利息我還,第二,產生的違約金應由農行負擔;第三,有關人員要向我公司賠理道歉。王良行長給出建議說:你公司反正有足夠的資產抵押,不妨我們繼續合作,行裡把貸款額度給你增到1000萬元。在我任期內還您本金180萬,前幾年的利息損失,透過以後的利息差價來彌補,利率按基準利率上浮10%;違約金由農行負擔。把欠其它銀行的貸款全部還清,由我獨家銀行給你貸1000萬元。這事咱不形成書面材料,你們商量一下。

7、當年10月下旬,在王良行長辦公室,我同我老公、王良,王永毅談話,又把時任區農行主管信貸的副行長周松合叫來,最後他們提出:由我老公出面註冊一家公司,然後由他的新公司出面貸款,“合源水產”的資產作抵押擔保。雙方約定先將前期貸出來的款還清“合源水產”欠區農行白泉營業部的貸款及利息。

8、2006年11月由我老公餘高峰及郭中合注冊舟山市泓順水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順水產”)向區農行開戶貸款,當時的第一任信貸員姚海波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完成了幾筆貸款,利率上浮10%。2007年以後無法在系統上操作,這都有賬可查,以後就按系統上的利率20%,30%最高利率40%,這些都有賬可查,至於40多萬違約金農行只給過以購買水產品的方式匯給舟山市“泓順水產”食品有限公司30萬,約定在王良任期內還清呼叫的這180萬元,可最終連一分錢都沒見到。

9、直到2015年農行舟山市分行領導換人,再次推翻以前約定的貸款額度,當時“泓順水產”在區農行貸款總共計650萬。農行恐嚇說:我老公是空殼公司在騙貸,要透過相關部門追究他的法律責任。據此,還清了“泓順水產”欠區農行的全部貸款及利息,並於2016年8月開始向區農行追討180萬元及利息。2017年7月由區農行紀委書記林國棟牽頭協調,市分行紀委書記陳聯嶽,區農行時任行長王國光,時任市分行營業部主任諸正旗,即1998年貸款的當事人,已退居二線的原區農行副行長周松合參加,對方卻不讓我公司律師參與。透過我的陳述結合當時的農行情況,他們認為這筆款現在無處可出,只有付諸法律;法院判多少,我們按照判決書才能處理。

三、以原始憑證銷燬為由拒絕付款

2020年2月21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舟山監管分局(以下簡稱“監管分局”)在給出反映關於區農行呼叫我公司180萬元的答覆有三:其一、根據資料顯示定海區農行未呼叫合源水產180萬元資金。其二、核查未發現充分證據證明陳禮嶽、諸正旗和林國棟知曉農業銀行定海支行呼叫“合源水產”180萬元資金的事實。其三、定海支行已滿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有5個監銷部門人員簽字,並有監銷意見書,檔案銷燬說明事項表。核查未發現充分證據證明農業銀行定海支行白泉分理處(營業部)1998年原始結算憑證未被銷燬。

尊照協調小組的意見和針對監管分局的答覆,我公司訴至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我方提供了兩份區農行白泉營業部貸款給我們的契約,購買轉賬支票的收據;最重要的是當天180萬元匯出去的15元手續費及轉賬支票的存根。農行給法院提供的證據有二:其一、合源水產在農行有貸款。其二、1998年的白泉營業部原始資料已經銷燬。我們的講述是“合源水產”有貸款不假,但那是財政委託貸款,我們在2000年以後才還清。我方律師指出:人民銀行及農行對檔案的保管條例第 十九條有明確規定:保管期滿十五年,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燬,紙質會計檔案應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銷燬清冊是2011年的,我公司未達到期限,1998年到2011年是十三年,不符合十五年檔案的銷燬程式。而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是三十年,還有,銷燬清冊並未註明合源水產的原始憑證已銷燬,這是嚴重的造假行為。

1998年的當事人諸正旗和2006年的協調人王良均已受到法律制裁,一個被判了11年,一個被判了12年6個月。

當今,中國是法治社會,農行紀檢部門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舟山監管分局不應該成為農行定海支行違法犯罪的保護傘——“欠款無處可出”不叫理由。副行長辦理的“調轉”的180萬元,不應該讓企業承擔。渴望我的呼籲引起社會和有關部門及領導的關注,促進深入調查,嚴懲有關責任人;同時,協助我公司追回180萬“調轉”款及利息。供稿單位 舟山市合源水產有限公司 王

央紅 日期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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