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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開展“教師退出機制”,教師鐵飯碗將被打破!到底誰將受益?

某地開展“教師退出機制”,教師鐵飯碗將被打破!到底誰將受益?

近年來,關於教師這個職業的爭議越來越多,當教師的說工作難,苦不堪言;不做教師的說教師好,工資高假期少。且不論具體內容,畢竟展位不同,所看到的內容是不同的。

但與過去相比,社會不斷進步和發展,教育越來越重要,可教師的社會地位卻肉眼可見的在下降,不少家長對教師都有很大的意見。並不只是福利待遇,其實說到底還是對教師的工作能力和教學水平不滿意。

可教師作為編制崗位,是鐵飯碗的工作,一旦進入編制,真的很容易就想安於現狀。想要編制內的教師積極主動提高教學質量,基本只能靠教師的職業素養和積極自律,要想整體提升教師隊伍能力,著實見效很慢。

寧波

教師退出機制引關注

所以,當寧波教育局官網上掛出政務公開通知公告:“關於徵求《寧波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退出機制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後,引發極大關注!

《辦法》將適用於寧波市公辦中小學(幼兒園)在編教師

,擬對未能聘任上崗、考核不合格、違反師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勝任(堅持)

教學

崗位工作的教師,予以退出。教師退出渠道包括待崗、轉崗、離崗退養、解聘。

意見稿中提到,可予以待崗的有五種情況,比如:經考核認定不適合教學工作,新教師規範化培訓考核不合格,學年度考核不合格。

可予以解聘的共有七種情況,比如:學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待崗、轉崗,或連續兩年學年度考核不合格;試用期考核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師,學校應予以解聘:

(一)因違反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受到刑事處罰或其他原因,受到開除處分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猥褻、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應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

今後,寧波的教師如果經考核認定不適合教師工作,新教師規範化培訓不合格,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師,可予以待崗。如果考核不合格還不同意待崗、轉崗或者連續兩個學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試用期不合格的教師將予以解聘。

此次寧波市教育局將退出、解聘、轉崗、待崗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劃。勢必將提升教師崗位的要求。老師們自然有些人心惶惶,但只要做好教育,做一名負責任的教師,這些都自然不會影響到老師們的正常工作。

公告一出,反響不小,群眾對此各有看法,但大致情形是:

教師隊伍中,有贊成的,也有不贊成的;非教師隊伍,則基本一致意見——認為這是好事,能提高教師隊伍整體水平。

確實,不管什麼行業,都應該有個“退出機制”,淘汰掉不好的,留下好的,畢竟,混日子者,不遵守職業操守者不僅幹不好事,還會壞事。

“教師退出機制”一旦施行,教育部門勢必將對教師崗位進行更嚴格的考核。

嚴格的管理下,老師們自然能更專注於教學,學生能獲得更優質的教育自然。部分老師違反規定違反師德的行為,又能夠被懲處,還給學生一個更積極向上的教育環境。

提升管理勢在必行,這對教師來說不是壞事

嚴格管理教師崗位會對教師工作有更搞得要求,對有些在崗位上幹了很多年,有恃無恐的“老油條”來說,混日子確實難了。但對兢兢業業和、好好工作的老師、不會阿諛奉承的老師老說,這一定是個好訊息。

透過淘汰機制肅清教師隊伍,讓那些存在問題,違反規定,對教學不用心的老師離開教師隊伍,剩下的老師們一定能獲得更多的尊重和支援。而且,師生關係以及老師與家長之間的關係,也一定能更融洽。

營造好的教學環境,老師能心無旁騖的教學,也能得到更多家長的配合和理解。最終

老師得到了尊重,孩子成為了健康的人,家長收穫了優秀的子女,這才是教育的最終目的。

真正做好落實是關鍵,別讓政策“適得其反”

“教師退出機制”的出現,出發點肯定是好的,簡單分析看來所起的效果也一定是積極地。但前提是,機制能真正落實。

光有政策出臺,不見落實方案,機制能不能真正有效執行很難說,稍有不慎甚至適得其反,成為束縛教師的又一枷鎖。

比如“淘汰標準”是什麼、由誰評判、由誰複核?這些內容一旦沒有具體統一的規定,很可能淪為“變相人治手段”。有關係、會人情世故、跟領導關係好的,很可能會成為最大贏家;而一心教學,剛正不阿的卻很可能被故意打壓,以致淘汰。

根據以往經驗,最常見的教師管理方式一個是職級、榮譽的申報和評審,制度的初衷是選拔出優秀併為其創造晉升道路,但結果卻與教學相背離,

一心教學的教師難以準備職級評審,專攻評審的教師無心認真教學

再一個便是出臺針對性的政策規定,但政策似乎總是要求教師做什麼和不做什麼,效果卻總要跟教學成績掛鉤。

成績離不開學生的努力和家長的配合,規定只限制教師,教學結果卻要教師一人承擔,這如何達到最佳化教學環境的目的?

因此,

要想用好政策,需要有相應配套的嚴格法律規定,來保障和維護教師這個職業的嚴肅性和神聖性。

如果有供機制落實的參考法律法規,機制的執行都依據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執教和行使管理權,都在法律規範下享受權利和履行職責。

那麼退出機制的考核內容有具體標準,評審人員有法律規定和賦權,評審結果有複審和監督,能在統一有效的法律規定下執行“教師退出機制”,才有避免作出“人情決定”,確保“淘汰”與否只與教學工作、教師素養等相關,才能真正淘汰掉不合格的教師。

畢竟,

“教師退出機制”的初衷為了讓教師有更好的教學和生存環境,而不是再次的變相折騰教師,

是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進一步加重教師身上的束縛。

所有相關教師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等,都應該首先保證教師的尊嚴和教學空間;出發點不能只是教育和教學,還要保障教師們的待遇問題,能確保養家餬口了,接下來才能將教育作為事業為之奮鬥。

教師是一個富有神聖使命的群體,他們既需要法律法規的約束與保障,同時也特別需要在人格上被尊重。

尊重、理解和支援,加上好的教育環境,才能讓教師專注於教育,專注於民族和人類的未來。

附《

寧波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退出機制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最佳化教師隊伍結構,激發教師隊伍活力,努力建成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全面落實新時代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準則,深化教師全員聘用制度,加強教師聘用管理,健全教師考核評價制度,堅持公平公正、處理恰當、程式規範、待遇合理的原則,對未能聘任上崗、考核不合格、違反師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勝任(堅持)教學崗位工作的教師,予以退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寧波市公辦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在編教師。

第二章 退出渠道的種類和適用

第四條 教師退出渠道包括待崗、轉崗、離崗退養、解聘。

(一)待崗是指暫停教學工作,由學校安排進修培訓、跟崗學習。

(二)轉崗是指從教學崗位轉至非教學工作崗位,包括教師本人申請轉崗和學校安排轉崗。

(三)離崗退養是指退出工作崗位但仍與學校保留人事聘用關係。

(四)解聘是指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保留人事聘用關係。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師,可予以待崗:

(一)聘期滿後,未能繼續聘任上崗的;

(二)經考核認定不適合教學工作的;

(三)新教師規範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四)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違反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根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給予開除以外處分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師,可予以轉崗:

(一)教師提出轉崗申請,經學校研究同意的;

(二)聘期滿後,未能繼續聘任上崗,且不同意待崗培訓的;

(三)待崗培訓後,經考核認定仍不適合教學工作的;

(四)違反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根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給予開除以外處分,經認定不適合繼續從事教學工作的;

(五)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不合格或逾期不註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規定不符合擔任教學工作要求的。

第七條 學校與教師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教師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報主管部門核准後,可在學校內部實行離崗退養。

教師提出離崗退養申請,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意見書。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師,學校可予以解聘:

(一)學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待崗、轉崗,或連續兩年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學校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上刑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可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師,學校應予以解聘:

(一)因違反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受到刑事處罰或其他原因,受到開除處分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猥褻、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應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退出的許可權和程式

第十條 符合退出適用情形的,由學校黨組織會議研究後實施。學校作出解聘決定的,應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十一條  學校在作出待崗、轉崗、解聘等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對於解聘決定,教師要求聽證的,學校應組織聽證。

屬於本《辦法》第八條(一)(二)項情形的,學校在作出解聘決定前,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教師本人。

學校聽取教師陳述、申辯或聽證後,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並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十二條 教師提前30日書面通知學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學校應落實主體責任,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充分聽取教師們意見並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十四條 學校應健全完善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機制,以考核為基礎做好教師退出工作,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把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作為評價教師的基本要求,強化日常考核,加強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學校應強化合同管理,在新籤、續簽或補充簽訂《聘用合同書》時,將本《辦法》所列明的退出機制條款納入合同條款。

第十六條 學校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教師退出工作程式規範,處理有據,結果公正。

第四章 退出相關待遇

第十七條 待崗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待崗期間,應安排待崗教師參加相關培訓,可結合實際為待崗教師提供一次以上的上崗機會,待崗教師應承擔學校安排的臨時性工作任務。

第十八條 教師待崗期內,只發放基本工資、不超過50%的基礎性績效工資,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

學年度考核時,待崗期未滿的,暫緩確定考核等次。待崗當年不能參加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崗位晉升和各級各類評優。

第十九條 教師離崗退養期內,參照退休人員享受待遇,不享受一次性退休補貼。離崗退養期間工齡連續計算,不計算教齡和中小學教育工作年限。

第二十條  解聘情形符合經濟補償條件的,依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退出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教師對待崗、轉崗、解聘有異議的,可向學校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申請調解。

學校應成立人事爭議調解小組,小組成員一般5-7人,由教師代表、學校黨組織或行政代表、學校工會代表、法律顧問等組成。

第二十二條 學校人事爭議調解小組調解不成的,教師可以向學校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教師不願調解或學校主管部門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公辦中小學(幼兒園)在編管理人員、輔助後勤人員和教研室等其他教育機構教師的退出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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