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糾紛案件中
少不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們通常的理解是:
財產分割完成後
雙方便一拍兩散,一別兩寬
不拖不欠!
然而,現實往往是“一地雞毛”!
當事一方除了會千方百計地
轉移、隱匿財產外
更有甚者還會大打出手!
在以下離婚糾紛案件當中
羅湖法院引導當事人報警
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依職權調查取證,作出公正判決
依法保障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
但就在房產評估階段,被告對原告實施了一系列的侵害:被告以“秀恩愛”為由將其與原告的私密影片釋出至原告所在公司的微信群(群成員有50人左右),併到原告單位吵鬧、貼大字報;被告還在家中打砸傢俱和電器、推搡原告及原告父母。
被告的不法行為對原告造成了嚴重侵害,導致原告被迫從公司離職,不僅經濟和精神方面受到較大損害、人身安全亦受到嚴重威脅。
原告在財產申報中稱股票賬戶餘額為8000餘元,各銀行賬戶餘額為800餘元。
因被告並未提交財產申報,法院依職權調取了被告在立案前1年的證券賬戶流水及銀行流水明細,發現被告作了虛假陳述並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經核查,被告的股票和銀行卡餘額有近9萬元,另有兩筆合計21萬元的大額轉出無法說明理由。
法律小貼士: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