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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釋出!在哈爾濱坐地鐵,這些事別幹!

禁止在車站與車廂內躺臥、踩踏座椅;禁止攜帶犬隻、活禽等可能影響他人安全的動物(有識別標誌的服務犬除外)進站乘車……為進一步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有關工作,哈爾濱市住建局現釋出《哈爾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票價政府定  不得擅自調價變相漲價

《辦法》提出,軌道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市政府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價、變相漲價。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工作人員違反運營規定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接受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投訴人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申訴,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乘客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處公佈首末車行車時刻和列車執行狀況。列車因故延誤或者需要調整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向乘客告知,並立即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安裝和使用“城市通”智慧卡電子服務設施。乘客應當使用“城市通”智慧卡或者持有效車票乘車。未使用“城市通”智慧卡、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按照線網最高票價的5倍收取票款。城市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執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乘客進站乘車 這些事不能做

依據《辦法》,乘客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配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合理安排,服從疏導。禁止16種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秩序、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其中包括攔截列車、阻斷列車執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非准入區域;攀爬、跨越、毀壞隔離圍牆、護欄、護網、門閘、安全門等設施。

禁止攜帶違禁物品進站乘車,其中包括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及其他違禁品、管制物品;重量、體積等超過城市軌道交通文明乘車規則規定的物品。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定安全檢查設施,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範,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配合安全檢查;拒不配合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拒絕其進站乘車,並報告公安機關。

客流激增影響安全運營 可限流

當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影響安全運營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採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同時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客流情況牽頭組織公共交通運營單位進行公交接駁,及時疏散乘客,運營單位配合疏導工作。

遇到自然災害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無法保證安全運營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停止運營或者部分停止運營,並向市政府報告,及時向社會公告。

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執行,後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進行處理。

即日起至6月20日,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透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反饋至市住建局。

禁止下列危害安全

秩序環境行為

攔截列車、阻斷列車執行;

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非准入區域;

攀爬、跨越、毀壞隔離圍牆、護欄、護網、門閘、安全門等設施;

阻礙安全門、車門關閉、強行上下列車,使用無線、智慧裝置,干擾地鐵裝置正常功能;

醉酒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者等危及他人安全者進站、乘車;

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進站、乘車;

攜帶超大、超重影響他人乘車的物品進站、乘車;

攜帶腳踏車、電動車等交通工具或者貓、狗等寵物,穿戴輪滑鞋、滑板、釘子鞋進站、乘車;

在車站、車廂內發放廣告或者銷售物品;

在車站、車廂內躺臥、踩踏座椅;

在車站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攤設點;

在車站、車廂內吸菸或者攜帶點燃的捲菸、雪茄、菸斗;

在車站、車廂內亂噴塗、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

在車站、車廂、通道等乞討、撿拾垃圾、賣藝、躺臥、打鬧嬉戲,擅自彈奏樂器、播放音樂、散發宣傳品;

在車站、車廂內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包裝物、口香糖等廢棄物;

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秩序、容貌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

進站乘車

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及其他違禁品、管制物品;

重量、體積等超過城市軌道交通文明乘車規則規定的物品;

犬隻、活禽等可能影響他人安全的動物(有識別標誌的服務犬除外);

易燃性、有嚴重異味、外表尖銳或者其他易汙染、損壞設施、易損傷他人的物品。

禁止下列

危害設施裝置行為

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損壞車輛、隧道、軌道、路基、橋涵、車站等設施;

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損壞和干擾防護監視裝置、機電裝置、電纜、通訊訊號系統、供電系統;

汙損安全、消防、導向、站牌等標誌;

在橋墩或者橋樑上鑽孔打眼,私搭電線及其他承力繩索;

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其他行為。

記者:仲亮

見習編輯:張靖晗

責編:王健

審讀:王福才

稽核: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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