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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書寫不規範,一下被罰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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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書寫是每個醫生的基本功,但很多醫生都可能會犯錯誤。

有關部門不來還好,萬一來了要檢查,如果不知道處方書寫規範標準,都不能臨陣磨槍。

一張處方上哪些資訊是必須填寫的?如果要修改處方,除了簽字還要籤什麼?電腦開具處方,是否需要列印並簽字……

沒注意的話,後果很嚴重!

案例一

2017 年 5 月,深圳一診所醫生,因違規書寫處方撞上了槍口。

這 2 張處方箋,只在科別處寫了個「牙」字,並填寫了患者姓名,處方正文及後記再無其它內容,一共只有 4 個字。

處方書寫不規範,一下被罰 4000!

衛監執法人員發現這 2 份處方後面還附有廣東省醫療機構門診收費收據,繳費人和處方箋姓名一致。

處方書寫不規範,一下被罰 4000!

衛監執法人員問了開處方箋的醫生,醫生解釋說:他們要洗牙,當時就先填了名字叫他們去交費,後來太忙,忘記補寫了。。。。。

這個門診和醫生都是具備相應資質的,但執法人員可不會因為「忘記」而寬容。

最終,該診所被罰 4000元,給予不良執業行為記 2 分。口腔科醫生也被予以警告,並記 4 分。

案例二

2017 年 3 月,深圳另一家診所,現場抽查到一名患者的處方箋開具了 6 種藥品,分別是:速效傷風膠囊、撲爾敏、紅黴素、三**、咳特靈膠囊、頭孢克肟。

處方書寫不規範,一下被罰 4000!

《處方管理辦法》有相關規定,「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5 種藥品」。

所以,該診所醫師因為這張寫有 6 種藥品的處方箋「吃」了警告。

處方書寫不規範,一下被罰 4000!

為什麼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5 種藥品?

第一,處方所開藥品越多,發生藥品不良反應的機率越高

當合並用藥的品種數為 2~3 種、4~6 種、7~10 種時,不良反應的發生率分別為 1。8%~2。7%、3。9%~6。1%、7。 3%~8。3%。

基層疾病大多症狀較輕,合併症少,不宜過多用藥。

第二,處方所開藥品越多,越容易發生藥物之間的配伍禁忌

由於不同注射劑所含藥物性質不同,在不同 pH 值的情況下可能發生沉澱、變色、分解、聚合等看得見和看不見的物理或化學變化,從而影響藥品療效的發揮,或產生藥品不良反應。

配伍的藥品越多,產生這種配伍禁忌的機率越大。

第三,處方所開針劑藥品越多,越容易產生微粒危害

割的安瓿瓶越多,藥液被玻璃屑汙染的機率越高,這些玻璃屑進入人體會堵塞血管、造成肺肉芽腫等,對人體危害很大。

第四,防止濫用藥品,保護患者利益

個別醫師出於個人利益考慮,獲取更高收入,處方中可能存在一些與患者疾病無關的藥物,侵害患者利益。

所以,每張處方限制不超過 5 種藥品對於防止醫藥商業賄賂有所裨益。

敲黑板!!!

結合

《處方管理辦法》

看問題示例

總有一個錯誤你可能犯過!

《處方管理辦法》

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5 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五十七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示例一

處方書寫不規範,一下被罰 4000!

1、「自購」、「諮詢」等不能作為臨床診斷。

2、用法用量不能寫「遵醫囑 、自用、備用、按說明」等。

3、非處方藥可以標「自選備用」,處方藥標註「需要時或者必要時」。

示例二

處方書寫不規範,一下被罰 4000!

1、診斷不全,診斷與開具藥品種類未一一對應。

2、除特殊情況外(比如 CA 患者),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示例三:沒有執行一人一處方

處方書寫不規範,一下被罰 4000!

示例四

處方書寫不規範,一下被罰 4000!

1、如需修改,需在修改的地方簽名並註明日期。(不少醫生只簽名,沒有籤日期)

2、醫生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

列印的紙質處方需經醫生簽名或簽章後才有效。

處方書寫不規範

以下幾種情況將受處罰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基層醫療機構,特別是私立診所,更應該嚴格遵守相關醫療規範,保證醫療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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