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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製毒物品,丹鳳一男子被公訴!

本案由丹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於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21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21年3月5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從自稱“阿建”(基本情況不詳)的人處學習用麻黃草製造麻黃鹼方法,同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讓劉某甲幫其購買麻黃草,劉某甲聯絡屈某某購買。次日,屈某某在西安市**中藥材市場將王某某提供的麻黃草樣品帶回其住處。當晚,李某甲、劉某甲在屈某某住處看過麻黃草樣品後,李、屈二人議定購買麻黃草4噸,每噸12000元,李交訂金5000元。9月25日,屈某某又同王某某議定購買麻黃草4噸,每噸9800元。9月26日,屈某某從王某某處購買麻黃草4噸(後付款39200元)轉賣給李某甲,從中獲利8800元。被告人李某甲將購買的麻黃草運抵丹鳳縣**鎮**村東溝組老家,在同村村民郝某某家房屋山牆處,按照所學方法,於10月中旬開始蒸煮麻黃草製造麻黃鹼水,至2020年10月24日被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郝某某、李某乙、景某某、劉某乙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植物鑑定、檢驗報告、測試報告,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備案,非法買賣麻黃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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