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歷史/ 正文

江歌案:為什麼劉鑫是無辜的,從假設她100%撒謊說起

轉載自:月光部落格http://t。cn/E6rgvli

一、殺人

“江歌案”雖然已經判決,但案情還是撲朔迷離。網友沒有共識的一個主要原因是陳世峰、江歌媽媽江秋蓮(@苦咖啡-夏蓮)、劉鑫(@證人劉鑫)這三方的話,相互矛盾衝突。我們很難分清,這就像一出“羅生門”。

下面我要做的事情,

將會首先假設劉鑫撒謊了

,100%撒謊了;然後用物證(案發現場圖片、屍檢報告等等)和可靠人證(緬甸鄰居);再透過一個個符合邏輯的“小結論”形成的“推理鏈”。最後證明:在關鍵事實上,劉鑫其實沒有撒謊,以及,在整個殺人事件中,劉鑫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下面是我的分析:

1, 劉鑫會和陳世峰共同殺人嗎?

不要讓善良限制我們的想象力!大家都在說劉鑫撒謊很壞,但還有一種更壞的可能性:劉鑫不只是撒謊,而是和陳世峰共同殺害江歌。

這裡說的“共同”殺人,是指在案發時,劉鑫就參與作案。比如一人抱住江歌的胳膊,另一人用刀殺戮。但這裡要說一下:陳世峰證詞說劉鑫遞刀給江歌。陳世峰的證詞是否可信先不說,但他說的不是我們現在討論的“共同”殺人——劉鑫遞刀給陳世峰才算。

那劉鑫和陳世峰有“共同”作案的可能性嗎?

沒有!因為劉鑫根本就沒有這樣的作案“動機”。

現在各方都認可的證據認為:前男友陳世峰在糾纏劉鑫,劉鑫不勝其煩非常想擺脫他;而江歌是劉鑫的好閨蜜。因此劉鑫完全沒有動機要聯合陳世峰殺害江歌。同時更重要的,也沒有任何“證據”或“證言”能證明劉鑫陳世峰共同作案。

沒有“動機”,沒有“證據”,沒有“證言”,那我們必須堅決承認:劉鑫沒有與陳世峰共同殺害江歌。與其相信兩人共同作案,不如相信是外星人殺人了。

結論1

:劉鑫沒有與陳世峰共同作案。

2,案發第一時間給警察的口供,劉鑫會包庇陳世峰嗎?

在2016年11月3日零點30分左右,警方到現場。然後在現場、在樓下警車、在警局這三個地方,劉鑫都對警方做出了口供,這些警方都有記錄。這是案發第一時間劉鑫的口供,非常重要。

在劉鑫這些口供中,雖然提到了陳世峰,但都沒有直接指認陳世峰是殺人兇手,沒有說過類似“就是陳世峰行兇的,快去抓他”這樣的供詞。

那這裡有可能劉鑫明知陳世峰是兇手,但故意包庇而不指證他嗎?

讓我們來思考一下:案發前,劉鑫對前男友的騷擾已經很煩了,陳世峰甚至威脅過她;然後劉鑫親眼目擊陳世峰刀傷自己的好閨蜜,現在閨蜜重傷去醫院了——在這種情況下,劉鑫怎麼做?

很明顯,這種時候不只劉鑫,任何一個人都迫不及待要告訴警察:就是陳世峰乾的,快去抓他!為啥?因為人都要自己保命啊。

你看見對你有怨恨,你也很厭惡的前男友當你面殺人,你居然不告訴警察,讓他繼續逍遙法外,你就不擔心他過幾天來殺你嗎?!所以如果劉鑫在作案時,目睹了陳世峰行兇,劉鑫一定不會隱瞞,而會第一時間明確地向警方指控他。這是人的本能,最強烈的保命本能!

而只有一種情況劉鑫可能“隱而不報”,就是她自己也涉案了,她也是殺人兇手之一。但根據“結論1”我們知道,劉鑫在殺人事件中,是沒有“殺人”責任的。所以這種情況下,劉鑫會和我們任何一個人一樣:告訴警察實情是陳世峰殺人了,警察快去抓他。

此外,在向警方錄口供的時候,劉鑫當時並不知道江歌已經死亡!閨蜜是還可能活過來的!一方面是好友閨蜜生死未卜,一方面是煩不勝煩的前男友,再加上自己強烈的保命本能。這種情況下,劉鑫根本沒有包庇陳世峰的動機。因此我們現在可以得出又一個結論:

結論2

:在11

月3

日凌晨的幾次口供中,劉鑫沒有直接指控陳世峰殺人,不是包庇陳世峰;而是她自己不能肯定是陳世峰行兇。

3,案發那段時間,劉鑫見過陳世峰嗎?

根據結論2,我們現在要得出最重要的一個結論了:那就是從劉鑫江歌快到家門開始,到最後警方來時,這短短的30來分鐘案發過程中,劉鑫見到過陳世峰嗎?

得出這個結論的推理過程很簡單也很嚴謹:如果劉鑫在那個時間段見到過陳世峰,她第一時間就在警局口供裡面指認兇手了;現在劉鑫第一時間的口供並沒指認陳世峰行兇,根據結論2(劉鑫不會包庇陳世峰),必然得出下面的結論:

結論3

:在案發過程,劉鑫沒有見過陳世峰。

(注意,這裡“見過”的意思也包括即使沒見面,但透過聲音能“確認”陳世峰也算;畢竟劉鑫陳世峰同居過一段時間,傍晚又剛見過面,劉鑫對陳世峰的形象和聲音比較熟悉)

“結論3”是非常重要的結論,它的成立推翻了大量謊言。比如下面這條:

“劉鑫的前男友(中國人)居然等在公寓樓前,三人發生了爭辯。隨後江歌叫劉鑫先進房間,自己與這名男子辯論,並擋著這名男子不許其進屋。接著,劉鑫和鄰居聽到了尖叫聲,出來一看,江歌倒在走廊裡,脖子被刺數刀,直冒鮮血”(來源:《中國女留學生江歌在日本被殺之謎 》,作者徐靜波)。

這條謊言的造謠人是日籍華人徐靜波,他在2016年11月7日,案發僅僅4天,當時兇手還沒有被抓,也能上網瀏覽的時候,就編造釋出了這條假新聞。現在因為“結論3”的成立,很明顯這就是謊言了。

又比如陳世峰在法庭供詞,說是劉鑫把刀子遞給江歌。現在因為“結論3”的成立,很明顯這就是謊言了。

還有謠言說陳世峰在後面追殺,劉鑫和江歌在前面跑,劉鑫先進門後鎖門,致使跑在後面的江歌遇害。現在因為“結論3”的成立,很明顯這就是謊言了。

等等等等。太多謠言,我就不一一舉例了。總之,你看到網上關於“江歌在門外保護劉鑫而被害”的說法,都可以用“結論3”分析一下,全部都是謠言。

4,江歌為什麼只尖叫了“啊”的一聲,為什麼沒發聲呼救?

這裡我們要截圖一下住在隔壁203室的緬甸鄰居的證言。如下:

江歌案:為什麼劉鑫是無辜的,從假設她100%撒謊說起

緬甸鄰居Tan證詞“聽到一聲悽切的尖叫”,這聲尖叫肯定是江歌發出的。那江歌為什麼會尖叫呢?

陳世峰的供詞是:江歌在開門,半個身子在外面的時候,陳世峰拍了兩下她的肩膀,江歌受到驚嚇,於是尖叫一聲,然後陳捂住了江歌的嘴。但這與緬甸鄰居的證詞顯然不符。

緬甸人描述在尖叫聲之前,“我們聽到啪嗒啪嗒的腳步聲,有人在跑,是兩個人的腳步聲”。

緬甸鄰居肯定沒撒謊,那反證陳世峰撒謊了——這聲尖叫不是拍江歌肩膀驚嚇造成,而是兩個人在走廊奔跑追逐一段距離之後,到了江歌家201室門口,她無路可走了(因為當時門是關著的),被陳世峰追上,然後江歌發出的尖叫。

追逐過走廊之後,江歌發出一聲尖叫,然後戛然而止,再也沒有發聲呼喊“救命”,只有後來報警電話裡面錄得的“悲鳴聲”。屍檢報告顯示,江歌頸部中了11刀!其中一處刀傷割開喉嚨,造成江歌不能發聲說話。

所以這裡只有一種可能,江歌“尖叫”是因為頸部已經中刀!或者至少可以確認,“尖叫”聲,是陳世峰對江歌暴力襲擊的開始

結論4

:江歌的尖叫聲,是陳世峰行兇的開始時間。

那這個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呢?江歌和媽媽通話結束是在2016年11月3日零點8分;劉鑫在聽到“啊”的慘叫聲之後報警,報警時間是11月3日零點16分。所以陳世峰開始行兇時間

就在

2016

年11

月3

日0

點8

分-16

分之間的某個時間點

對江歌媽媽來說,8分鐘之前還剛剛和女兒通話,轉眼間人鬼殊途。這種絕望的哀痛,是我們外人根本無法理解的!

5,陳世峰啥時候跑的?

在緬甸鄰居tan聽到陳世峰逃跑腳步聲之後,他的室友Nan又開啟門,喊江歌沒反應,看到血跡,然後兩人鎖門,找日本鄰居報警,日本鄰居讓他們自己報警。

恰恰這個時候,他們聽到劉鑫的報警聲,“姐姐很危險,快來”——這意味著:在陳世峰逃跑之後幾分鐘,劉鑫的第一個報警電話才結束。劉鑫第2個報警電話是0:22分打的,所以陳世峰逃跑時間是在0:22分之前。

結論5

:陳世峰行兇殺人整個作案時間非常短暫,只有短短的3-5

分鐘。開始於11

月3

日0

點8

分-16

分之間的某個時間點;結束於0:22

之前幾分鐘的某個時間點。

這裡請大家注意一個細節:在“啊”的尖叫聲之前,陳世峰追著江歌跑過走廊的時候,江歌沒有喊“救命”(如果喊了,緬甸鄰居tan肯定能聽見。因為這個公寓的房間隔音實在太差,又是寂靜的半夜零點,他們連走廊裡兩個人追逐的腳步聲都能聽見;如果江歌當時呼喊“救命”,肯定也能聽見)。

這個細節說明,即使在陳世峰追著她的時候,江歌根本沒意識到此時已經有生命危險。而“啊”的一聲之後,江歌頸部中刀,想喊“救命”也無法發聲,只能“悲鳴”。

這個結論能夠證明,陳世峰絕對是蓄意殺人,極其狠毒。一上來就動刀,一動刀就扎致命的頸部,殺意很強,極其殘忍,極其歹毒!

6,江歌和劉鑫是分開進門的嗎?

兩個閨蜜半夜結伴回家,按常理來說,應該一起進家門。那怎麼會劉鑫在屋內,江歌在門外呢?劉鑫的解釋是因為兩人回家後都要用衛生間,所以劉鑫快走幾步先回家換褲子,江歌落後一點。我們暫時認為劉鑫這個說法是撒謊。

但是,兩人確實一個在門外,一個在門內;而更重要是緬甸鄰居的證言,只聽見了兩個人跑的腳步聲。這兩人只能是江歌和陳世峰。所以不管劉鑫怎麼解釋,事實上劉鑫和江歌確實是分開進家門的。

那有沒有可能是劉鑫的惡意造成的呢?就是她看到了陳世峰,然後不告訴江歌,自己先偷跑回家反鎖門。根據“結論3”(案發前後,劉鑫沒有見過陳世峰),上面假設是不成立的。

所以我們得出又一個結論:

結論6

:劉鑫和江歌是分開進門的,劉鑫先到家。並且這個行為,是出於某種正常的原因,並不是劉鑫惡意。

這個“某種正常的原因”,是不是劉鑫的“換褲子說”,其實壓根不重要了。也許劉鑫是要換髒了的褲子,也許是劉鑫想先上廁所呢?都沒準的,而且根本不重要,反正都是正常的原因。劉鑫在這裡,沒有任何撒謊的必要性。

事實上,這件無足輕重的小事,劉鑫肯定沒撒謊。因為她說的自己髒了的褲子,那是證物,日本警方肯定早就提取鑑證了。

7,劉鑫回家之後,反鎖門了嗎?

這裡我們首先要介紹案發現場201的房門。

江歌案:為什麼劉鑫是無辜的,從假設她100%撒謊說起

這個門的往外推才能開啟的(朝走廊方向),並且有自動閉門器。所以劉鑫開門進家之後,門自動會關閉。

我想大家都明白,在這個案件中,我們糾結爭論劉鑫是否“鎖門”,其實是指劉鑫是否在室內“反鎖”房門,而造成外面的人即使有鑰匙也打不開門,從而耽誤江歌的生機。

那劉鑫回家之後,反鎖門了嗎?你想一下當時的場景:

兩個閨蜜一起回家,一個人有點事要先進門,同時知道自己的閨蜜在外面馬上要進來了。這個時候換了是你,你會反鎖房門嗎?

你當然不會反鎖房門!在“結論3”成立的情況下,劉鑫根本沒有預感要發生危險,沒有任何必要反鎖房門。因此我們得出又一個重要結論:

結論7

:劉鑫剛回家時(案發之前),就是兩個閨蜜正正常常地回家,根本不知道危險即將降臨;劉鑫確實先進門,但沒有反鎖房門。

8,案發時(江歌慘叫聲),劉鑫開門了嗎?

同樣讓我們設想一下:假設你和你的朋友一起回家,你先到家了,然後你聽到門外你的朋友慘叫一聲,你會這麼做?

你百分百隻會做兩件事:冒險的你,是去開門看看到底發生了什麼?謹慎的你,是透過貓眼看看發生了什麼?這是人的本能!因為這個時候,你還沒有來得及有恐懼心,而只有強烈的好奇心——好友在外面怎麼了?怎麼突然尖叫了?

所以劉鑫也這麼做了。在聽到江歌尖叫,劉鑫第一時間不是“反鎖門”,而是“開門”。這不是劉鑫夠義氣,而是那個時候的做法都是本能反應。

這裡特別湊巧,為什麼劉鑫不是第二種可能性——只從貓眼看看呢?劉鑫也確實看了貓眼,但是警局有記錄,201房間的貓眼看不太清楚,因為下午的時候,被陳世峰用手指遮擋貓眼不經意弄模糊了。所以即使劉鑫透過貓眼看了看,也因為看不清而開門!

結論8

:聽到江歌慘叫時,劉鑫不是“反鎖”大門,而是出於本能去“開門”。因為劉鑫還不知道外面在殺人。本能的好奇心,讓她試圖去“開門”。

9,案發時,劉鑫能開啟門嗎?

根據結論8,案發時劉鑫確實開門了;但根據結論3,劉鑫又沒見過陳世峰;所以這個新的結論很好下:

結論9

:劉鑫開門,但是門沒有開啟或者沒完全開啟,沒有目擊陳世峰行兇。

這裡我們發現,即使我們主觀上想完全不相信劉鑫,也不得不承認,她描述自己開門20釐米的時候,門被推回來了,是符合邏輯的。

10,劉鑫第二次開門了嗎?

劉鑫描述第一次開門20釐米被大力推回後,自己又試圖第二次推開門但是打不開。這是謊言嗎?

首先,任何一個人在這種情況下,都會本能的再一次推門。這完全是下意識的動作。所以前半句話,劉鑫沒有撒謊。然後根據“結論3”知道,劉鑫確實推不開門——否則就可以看見陳世峰了。因此新的結論顯然也是正確的:

結論10

:劉鑫第二次推門試圖開門,但沒推開。

11,劉鑫反鎖門,阻止了江歌的求生之路嗎?

現在我們假想一下,如果是你我,在當時那個時間點上會怎麼做?

你和閨蜜好好的回家,你先進家門,然後突然聽到門外閨蜜一聲慘叫。你好奇發生了什麼,兩次推門試圖開啟,都沒有能成功開門,不知道外面發生了啥?呼喊你的朋友名字,也沒有迴應。同時你聽到不詳的“悉悉索索”的聲音,你開始恐懼了,預感外面可能出事了,但你推不開門。這個時候你應該怎麼辦?

我覺得你應該立刻在房間裡找一把斧頭,把門劈開,拯救閨蜜!超人!

但是劉鑫沒這樣做啊,劉鑫不是超人,她只是一個普通的手無寸鐵的小姑娘。所以她選擇了報警!報警時間是0點16分。而這時,根據“結論5”,江歌已經頸部中刀好幾分鐘了,可能還正在中刀。

因為201房間房門的特點,朝向走廊才能開啟;大家看圖就知道,走道非常狹窄;此時陳世峰正堵住門殺江歌。

這裡要說一個細節:為什麼上面這句是“堵住門”?一方面是緬甸鄰居在陳世峰逃跑之後,開啟門看見江歌躺在201門邊的描述;一方面是下面會談到陳世峰或江歌,觸碰到了門旁的門鈴;所以殺人現場是201門邊。

根據201房間門是朝向走道開啟的特點,以及走道非常狹窄的情況,再根據“結論7”(案發前劉鑫沒有鎖門)我們知道:

結論11

:劉鑫從來沒有蓄意阻擋江歌求生之門,實際上,劉鑫在屋裡推不開門;而在陳世峰兇殘的刀下,江歌在屋外——已經打不開門了。

12,劉鑫報警之後,聽到門鈴聲了嗎?

劉鑫報警的時候,陳世峰正在殺人,江歌因為頸部中刀,無法發聲,但發出了“悲鳴聲”,這個聲音被記錄在報警電話中。

報警電話裡面還錄下了“門鈴聲”。大家看圖片門鈴的位置,大約離地1米5左右,不算高。所以這很有可能是搏鬥之中,江歌求教的門鈴;也有可能是搏鬥之中,陳世峰身體觸碰的門鈴;劉鑫說自己因為精神高度集中在向警方報警,沒聽見門鈴聲。

好吧,我們再假設劉鑫撒謊了,她聽到了門鈴聲。但這個門鈴聲,沒任何意義,不會增加劉鑫的責任——因為根據“結論11”(江歌自己無法開啟門),劉鑫又推不開門。那即使她真的聽到門鈴聲,也只是乾著急,沒任何用。何況她當時正在報警。

所以在這個無足輕重的細節上,我相信劉鑫沒撒謊。因為在那種極度緊張恐怖的時刻,人的精神高度緊張,是非常可能忽視別的資訊(門鈴聲),而知專注正在做的事情(報警)。

結論12

:劉鑫報警時,是否聽到門鈴聲。這對案情沒有任何意義。

13,報警時,劉鑫反鎖門了嗎?

在0:16劉鑫報警之前,陳世峰就已經開始行兇;但從0:16報警到0:22分報警結束(這時陳世峰已經逃跑了幾分鐘),期間大概還有2、3分鐘的時間,陳世峰很可能還在門外繼續行兇。那這個時候劉鑫反鎖門了嗎?

我認為有可能!因為這個時候,劉鑫已經明白外面是“危險的”,而不是純“好奇的”不知道發生了啥事。特別是門還推不開,喊江歌又沒有迴應。這個時點上,為了自保,劉鑫確實非常可能反鎖門的,甚至於反鎖門這個動作,完全是下意識的,劉鑫自己可能都不知道。

當然,劉鑫也可能在那個時候,精神高度集中在報警,所以沒有反鎖門。(這是劉鑫的說法)。

而在這個時間段,警方錄音記錄顯示,警方問劉鑫是否鎖門了;劉鑫回答“鎖了”——現在網路上對劉鑫滔天的譴責“鎖門說”,就來源於此。但實際上,劉鑫當時精神高度緊張,只是順著警方的提問下意識的回答,她這裡的“鎖門”真正的意思很可能是想表述她打不開門,而不是自己“反鎖”了門。

糾結這個時間點是否“鎖門”,其實對案情毫無意義。因為根據結論11,無論是否反鎖門,江歌在外面已經頸部中了多刀,根本沒法開門了。所以可以有這樣的結論:

結論13

:報警的時候,無論劉鑫是否反鎖房門,從主觀和客觀上,都沒有阻擋江歌的求生機會:主觀上來說,劉鑫兩次推門沒開啟之後報警,鎖門,這沒有任何問題,這是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的合法合理舉措(事實上,如果劉鑫當時回答“沒鎖門”,警方接線員絕對會要求她去“鎖門”);客觀上來說,外面的江歌當時根本無法開啟門了。

到這裡,分析的“小結論”就結束了。透過上面13個“小結論”一步步推導形成的邏輯鏈條,你會發現:在江歌案的所有關鍵事實上,劉鑫根本沒有撒謊。

劉鑫的證詞,雖然有一些細節問題前後矛盾,但這些都是記憶模糊的合情合理範圍,並且對案情的認定、責任的劃分沒有影響。

江歌案,其實是一個很簡單、清晰的刑事案件:

1、 劉鑫和江歌同時回家,快到家門時,劉鑫先行進門,門自動閉合,劉鑫沒有反鎖房門。

2、 江歌落後了幾步,江歌看見陳世峰(不知道兩人是否有短暫交流),但不久江歌就開始在走廊奔跑,陳世峰在後緊追。江歌這時並沒有喊“救命”,說明江歌不認為陳世峰要殺人。江歌奔跑可能僅僅是想快速進門,以擺脫陳世峰糾纏

3、 在201江歌房間門口,陳世峰追上江歌。陳世峰太兇殘了,沒有說話上來直接就動刀,並且扎的是江歌頸部,造成江歌“啊”的慘叫一聲之後,後續無法呼喊求教。

4、 陳世峰繼續刀刺江歌,而且多往頸部,致使江歌頸部連中11刀。在這過程中,江歌輕微抵抗,同時發出悲鳴聲,但無法說話。

5、 劉鑫在室內聽到江歌“啊”的一聲慘叫時,立刻返回門口,推門試圖瞭解發生了什麼,但是兩次推門都沒有開啟門,沒有看見陳世峰。

6、 在0點16分,當時江歌已經中刀幾分鐘了,劉鑫在推不開門的情況下,同時聽到了門外“悉悉索索”的聲音,感覺到危險和恐怖,於是在室內報警。

7、 在報警的中間某個時間點,陳世峰逃跑,時間在0點22分之前。陳世峰整個行兇時間大約3-5分鐘,非常迅速。但隔壁203室的緬甸鄰居開門看到了陳世峰,對視3秒鐘後關門,並聽到陳世峰遠離的腳步聲。

8、 0點21分,鄰居日本人報警;0點22分,劉鑫第二次報警。警方到來之後,將重傷的江歌送到醫院,不久江歌即告不治。

我們對照劉鑫的證詞和文章,就會發現一個大結論:

在江歌案的關鍵事實上,劉鑫沒有撒謊。

那麼,在“江歌案”中,劉鑫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呢?劉鑫沒有法律責任。因為:

第一,案發前,劉鑫沒有做任何阻礙江歌生存的事情——比如鎖門;比如知道陳世峰要來行兇而隱瞞不報

第二,案發時,劉鑫沒有做任何阻礙江歌生存的事情;反而試圖開門、報警等行為,都是劉鑫盡到了自己能盡的責任

第三,作為案發現場人員,劉鑫第一時間報警,第一時間配合警方調查,第一時間提出可能嫌疑人名單,幫助警方破案

第四,在劉鑫和陳世峰的情感關係中,劉鑫不存在實質性過錯而刺激陳世峰,從而造成陳世峰行兇以及江歌死亡。劉鑫對陳世峰是正常的戀愛分手行為,沒有任何過錯;換了任何一個正常男性,都不會做出“殺人”的舉動。陳世峰太TMD有病了,純粹是個變態。

第五,劉鑫讓江歌陪著下班,並不是預見了陳世峰要“行兇”,所以拉一個“墊背”的;而是擔心陳世峰尾隨騷擾,希望江歌能作伴,誰也沒料到陳世峰會行兇殺人。這其實類似兩個閨蜜相約看電影,走路上一個人被搶劫殺害,那另一個倖存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所以在這個事情上,劉鑫同樣沒有責任。因為這不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綜上,第二個大結論:

在江歌案中,劉鑫其實沒有法律責任,也不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江歌案中,劉鑫是受害人、是證人、更是一個——無辜的人

二、“網路殺人”

1, 道義責任

江歌遇害之後,劉鑫雖然沒有法律上的責任,但顯然具有道義上的責任。因自己交友不慎,閨蜜遇難,這個道義責任非常清楚。但說到道義責任,所謂“人人心裡都有一杆稱”,這裡的“輕重”其實也有差異的:

A:如果像網上謠言說的,案發當時,江歌是“擋刀”或“劉鑫鎖門”導致死亡,那劉鑫的道義責任很大,因為這是存在直接的“因果性”

B:如果是因為劉鑫交友不慎引狼入室、相約陪伴讓江歌晚了兩小時回家,這些導致江歌遇害,那劉鑫的道義責任相對較少,因為這是間接的“相關性”

從劉鑫的角度看,顯然她認為自己應該承擔的是B類“道義責任”。(從案件事實的角度看,也是如此)。所以劉鑫在案發之後的做法,都是B類“道義責任”的範圍。但大量的網友被謠言誤導,認為劉鑫應該承擔A類“道義責任”。如此形成了“道德差”,網友的眼中劉鑫就太無恥了。

2, 唯有一死

但其實說到底,網友怎麼看劉鑫不重要,關鍵還是江歌媽媽江秋蓮怎麼看劉鑫。江秋蓮內心是希望劉鑫承擔A類“道義責任”,還是B類“道義責任”呢?

答案:都不是!

江秋蓮壓根不認為劉鑫只應該承擔道義責任,江秋蓮從案發之後幾天開始,就認為劉鑫是和陳世峰一樣的兇手,是“不用親自動手不用刀的殺害我女兒”的兇手——江秋蓮對劉鑫的恨,可能更甚於對陳世峰。因為陳世峰好歹已經落網,而劉鑫居然還逍遙法外,還有時間“做個頭發”?

既然江秋蓮看待陳世峰和劉鑫是一樣的兇手。大家都知道,江秋蓮要陳世峰“死”;所以,江秋蓮對劉鑫的要求,其實從頭到尾就一個字:死。劉鑫只有死了,江秋蓮才會滿意;如同陳世峰只有死了,江秋蓮才會滿意。

這也就是為什麼一年多以來,江秋蓮不斷曝光劉鑫家人資訊,卻拒絕和劉鑫及其家人見面,從不對劉鑫家提出要求,只提出一個莫名其妙的“劉鑫你出來給我女兒作證”——問題是劉鑫從來沒有拒絕作證啊。(關於案發之後,劉鑫一方多次找江歌媽媽溝通,可以看這個連結資料:@G夏夜moon :《江歌母親與劉鑫的恩怨》)

在庭審之前,江秋蓮的要求“劉鑫你出來給我女兒作證”的背後,其實是一個“死”字;在庭審之後,還會有新一輪網路暴力,比如以“劉鑫你在法庭上為什麼撒謊”、“劉鑫你居然誣陷江歌在酒吧打工,玷汙她的清白”、“江歌是為了保護你劉鑫而死”。各種說法,這些話的背後,其實依舊是一個“死”字。

在江秋蓮視劉鑫為“不用刀殺害我女兒”還逃脫法網的觀念改變之前,任何道歉都沒有用。劉鑫和江秋蓮之間是真正的“死仇”。劉鑫唯有一死,江秋蓮才會放下。

這裡多說一句,最近一個月,網上一些公眾號“蹭熱點”。比如某號教劉鑫怎麼“道歉”,說什麼你做好你的道歉,別管對方是否接受。這些公眾號太“聖母”了,太傻了。江秋蓮對劉鑫,根本不是“喪女之痛”,而是“殺女之仇”!

殺女之仇,如果道歉能管用,還需要警察嗎?!

王志安“局面”採訪的時候,也誘導讓劉鑫“道歉”。王志安不知道是真傻還是假傻,反正聽信王志安的話,而乖乖道歉的劉鑫是真的傻了。劉鑫道歉之後得到了什麼?更猛烈的一波網路暴力。

3, 血和仇

劉鑫確實有道義的責任,但是這個責任,遠遠不至於逼得去“死”。這一年來,江秋蓮和劉鑫的關係,為什麼發展到這一步?

首先,劉鑫是有責任的!在江秋蓮剛到東京的時候,劉鑫雖然在警察局配合調查,但也應該第一時間見到江秋蓮,向江秋蓮賠情道歉。

劉鑫如果堅持要見江秋蓮一面,警察敢扣押劉鑫嗎?警察能扣押劉鑫嗎?所以這個事情上,劉鑫的以配合警方辦案為理由的逃避,做的很愚蠢。歸根結底,劉鑫認為自己只有B類道義責任,幫警察破案就已經是在償還自己對江歌的愧疚了。

但是,即使劉鑫真的第一時間向江秋蓮下跪痛哭道歉,那她們直接的“諒解”關係,也最多持續3天。因為就在2016年11月7日,也就是案發僅僅4日之後,情況也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無論劉鑫怎麼道歉,江秋蓮都不會原諒,唯有一死才能罷休。

因為就在那一天,“江歌案”最重要的人物出場了:日籍華裔自媒體人士徐靜波先生@徐靜波微博 徐是一個混在日本多年的媒體人士,自己搞了一個小小的“新聞社”,其實也就是“自媒體”。

在“江歌案”之前,徐靜波混在網路多年,文章多以中日文化交流為主,小有名氣,但不算很火。當江歌案發生之後,因為是華人遇害事件,徐靜波第一時間參與,先在網上聯絡上江秋蓮,然後可能在2016年11月4號或5號,也就是江秋蓮抵達日本的第二天或第三天,兩人就見面了。

在2016年11月7日,徐靜波就在網上丟擲了一篇關鍵的文章《中國女留學生江歌在日本被殺之謎》。

徐靜波的這篇報道,是一篇徹頭徹尾的假新聞。

他把江歌陳世峰等人在案發前下午3點的爭執,移花接木到案發時的凌晨;然後杜撰了江歌幫劉鑫擋住門的場面。特別讓人憤怒的是,這個時候陳世峰其實還是自由身,完全可能看到這篇文章,而開始毀滅罪證。

因為徐靜波的日語能力、媒體背景,對江歌案的熱衷關心,再加上這篇假新聞的“投名狀”,使得江秋蓮從此和徐靜波聯手對付劉鑫,直到今天!他們的合作之深,以至於本來作為家屬江秋蓮才能看到的案件卷宗,徐靜波全部能看到。

從11月7日開始,江秋蓮+徐靜波的合作,使得“江歌案”走向了新的方向。這有幾個特點:

第一,江秋蓮被徐靜波的“假新聞”欺騙,從此堅信女兒江歌是為劉鑫“擋刀”等方式死亡的,從此再也不可能原諒劉鑫了。而此時劉鑫,還傻乎乎的以為自己只有B類的“道義責任”,殊不知對方已經把你看做逃脫法網的“兇手”了。

第二,徐靜波能看到卷宗,瞭解各方證詞,於是他利用和網民的資訊不對稱,直接採信殺人犯陳世峰的謊言,從中精挑細選,設定各種話題,不斷構陷劉鑫,把劉鑫塑造成一個“壞閨蜜”的IP,引爆輿論,形成一波波的網路暴力。

這裡我僅舉兩個例子:

比如徐靜波在庭審前,發表在部落格的這篇文章,《我看了江歌被害的案卷》,這篇文章最後“江歌事件”的詞條中,徐靜波寫到:“在江歌和劉鑫回家後,劉鑫先進家門,江歌半個身子進家門後,遭到潛伏的陳世峰的襲擊”。

這句話,庭審後我們才知道,原來這是陳世峰的虛假供詞!以殺人犯的謊言,作為事實發表,從而構陷劉鑫,徐靜波你有多壞啊?!

江歌案:穿過仇恨的“羅生門”

再比如在庭審第3天,劉鑫證詞裡面提到江歌是在“酒吧”打工,這對案情來說,完全是無足輕重的一個細節。

但是徐靜波立刻在微博寫到:“劉鑫回答說:“酒吧”。這句話讓江歌媽媽淚流滿面:我女兒都還沒有談過男朋友,為什麼要這樣玷汙她的清白!”。這條微博,轉發3萬。劉鑫無意的一句“酒吧”,就成了她“玷汙江歌清白”的罪證。

再次說明,江歌案,本來是一個簡單的案件。但是由於徐靜波從2016年11月7日就開始造謠,虛構情節或使用罪犯的謊言來構陷劉鑫,使得一個簡單的案件,變得撲朔迷離。

徐靜波挑撥煽動的仇恨,讓本來個性比較偏激,又深陷失去之痛的江歌媽媽,飲鴆止渴,越來越極端;徐靜波挑撥煽動的仇恨,讓劉鑫成為眾矢之的名譽掃地;徐靜波挑撥煽動的仇恨,讓百萬網友互相攻擊,戾氣囂天!

現實的“江歌案”,陳世峰舉起了刀子,殺死了江歌;網路的“江歌案”,徐靜波以筆為刀,在網上殺死了“證人劉鑫”。

這就是邪惡。

4, 遠離“江歌案”

江歌案的庭審雖然結束了,但是——

江秋蓮不會放手的,因為這不僅是“喪女之痛”,更是“殺女之仇”;

徐靜波不會放手的,因為他為什麼要放手?原本小眾的日本自媒體,現在文章瀏覽量暴增,不提還能收到打賞,多公益的事情啊;

劉鑫會放手嗎?小姑娘一年來被構陷被侮辱,她會試圖挽回自己的名譽嗎?

王志安會放手嗎?一場嚴肅、悲痛的殺人案件中,他天天在那裡計算粉絲是否到了500萬,錙銖必較啊。現在到500萬了嗎,王局?

網民也不會放手,他們會漸漸疲倦,然後等下一個熱點,等待下一個徐靜波:看到底牌,挑一張打出來,把情緒躁起來,都TMD在自我感覺“道德”的高潮中,狠狠地撲向另一個無辜者。。。

聰明如你,放手吧。別再糾纏江歌案的那些真真假假的細節了,那都是網路熱點的“話題設定”而已。

三、後記

比安慰一個失去獨女的媽媽更重要的,是讓無辜者免於不白之冤。這就是“公義”。

願江歌安息!

願江歌媽媽平靜!

願劉鑫堅強!

(完)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