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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遞】丹鳳縣公安局依法對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起訴公告

本案由丹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10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因兒子婚姻問題去張某某家找張某某之女賀某某協商解決,在協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與張某某發生爭吵引發打架,被告人陳某某用拳頭在張某某頭面部擊打,並將張某某推倒,致張某某受傷。2020年8月27日經陝西商洛精誠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張某某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1年1月10日,經偵查機關調解,被告人陳某某和被害人張某某達成和解,被告人陳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8000元,並履行到位。被害人張某某對被告人表示諒解,請求從寬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和解協議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賀某某、唐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能夠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依法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依法從寬處罰;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緩刑考驗期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本文轉自丹鳳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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