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新鄉一地人民檢察院釋出一起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件
,在新鄉市平原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鄉**村
自建樓房二樓的四間房屋為賣淫場所,容留、介紹賣淫女以300元至1200元不等的價格
從事賣淫嫖娼活動。。。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新原檢刑訴〔2021〕116號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7251989********,漢族,初中肄業,農民,非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陽**鄉**村。2009年5月12日犯搶劫罪,被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09年10月9日因犯搶劫(未遂)罪,被原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21年1月22日被新鄉市公安局平原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分局刑事拘留,於2021年2月2日經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1年2月2日被新鄉市公安局平原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新鄉市公安局平原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間,張某某(另案處理)租賃馬某某
位於新鄉市平原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鄉**村自建樓房二樓的四間房屋為賣淫場所
,容留、介紹賣淫女王某某、王某甲等人
以300元至1200元不等的價格從事賣淫嫖娼活動。
期間,被告人靳某某與張某某認識後,張某某與被告人靳某某共謀,
由被告人張某某運送、介紹賣淫女、嫖客進行賣淫嫖娼,張某某按照賣淫提成一定比例給被告人靳某某分成,被告人靳某某獲利5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的避孕套、溼巾等物品;
2。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微信交易明細等書證;
3。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王某甲、馬某某、韓某某、王某乙、閆某某、閆某甲等證人證言;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靳某某夥同他人容留、介紹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靳某某與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系共同犯罪,均是主犯。
被告人靳某某因犯搶劫罪於2019年2月19日刑滿釋放後5年以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靳某某被抓獲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靳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葛二磊
2021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現羈押於原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