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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道縣四男子輪姦酒吧未成年少女

重判!道縣四男子輪姦酒吧未成年少女

資料圖

日 前

道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輪姦案,被告人陳某林、蔣某萱、楊某雲、唐某平犯強姦罪,被判處七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涉案人員

蔣某萱、陳某林、楊某雲、唐某平系戰友關係。

唐某平在道縣某酒吧上班。

案發前唐某平認識未成年的熊某並加了微信。

案發經過

2018年7月30日晚上9時許,四被告人與被害人熊某在被告人唐某平工作的酒吧喝酒。

23時,趁被害人熊某醉酒意識不清醒狀態,四被告人商量將被害人熊某帶至賓館開房並與之發生性關係。

之後,陳某林、楊某雲用出租車將熊某帶至道縣某賓館8508房間內。楊某雲用微信將賓館房間地址位置告訴蔣某萱、唐某平。

隨後,被告人蔣某萱騎摩托車購買了兩盒避孕套來到房間。據瞭解,當時熊某正值月經期。被告人陳某林、楊某雲、蔣某萱分別與被害人熊某發生了性關係。

次日凌晨1時許,唐某平來到房間,在被害人熊某醉酒未醒的狀態又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抓 捕 過 程

被告人陳某林、楊某雲、蔣某萱離開房間後,被告人唐某平與被害人熊某仍留在房間裡,31日6時許,被害人熊某將自己被強姦之事告訴朋友熊某與其朋友來到房間叫被告人唐某平不要走並報警,公安民警在該房間將被告人唐某平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蔣某萱、陳某林、楊某雲、唐某平無視國法,趁被害人熊某醉酒狀態,違背女性意志先後強行與未成年被害人熊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四被告人輪姦未成年人,應從重處罰。法院根據四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普法時刻

強姦罪:

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萬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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