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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改判無罪的案例1

【案例】姜俊武強姦案((2004)雨刑初字第6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姜俊武與黃某繫戀人關係。200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俊武留宿於黃某的宿舍並提出與黃某發生性關係時,被害人黃某表示要等到結婚時再行其事,姜尊重戀人黃某的意願,而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性活動。其主觀上沒有強姦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不符合強姦罪構成要件,不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因沒有綜合全案證據認定本案事實,沒有把全案證據綜合表徵的事實與刑法規定的強姦罪的本質特徵相對應,而將其行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黃某雙下肢膕窩這一行為予以認定為強姦的暴力行為,是事實上和認識上的錯誤,其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成戊平、晏軍提出的被告人姜俊武沒有強姦的主觀故意,其行為沒有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不構成強姦罪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關於黃某的死亡原因,系黃某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雖然被告人姜俊武對自身行為會促發黃某死亡的後果無法預見,但其行為是促發黃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如果沒有這種行為原因,被害人黃某就不會死亡,而僅有這種行為原因,沒有黃某的潛在病理改變原因,被害人黃某也不會死亡。可見,被告人姜俊武的行為與被害人黃某潛在病理改變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

強姦改判無罪的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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