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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簽訂解除同居協議後仍然共同居住,協議效力如何認定?——高院改判案例

同居男女簽訂解除同居協議後仍然共同居住,協議效力如何認定?——高院改判案例

案情簡介:

盧兵兵、冷完娟原系同居關係,雙方於2015年開始同居,同居期間,雙方於2016年10月在長沙縣某小區購買住房一套。購買該房產時,雙方共同支付了房產首付。2017年底,房產開發商將房產交付給雙方,該房產不動產產權登記於冷完娟名下。

2018年1月16日,雙方自行解除同居關係,並於當日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二、雙方無子女,固定房屋一處現屬於女方名下(買房時男方也付了3萬的首付),現在女方冷完娟願意放棄房子所有權,並同意等盧兵兵不限購了能接受過戶時過戶到盧兵兵名下(現因1房產證沒有下來2盧兵兵也限購還不能接受過戶),貸款由盧兵兵還。不涉及任何財產糾紛。三、離婚後,雙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對方今後的生活”

簽訂協議後,盧兵兵、冷完娟二人並未實際分手,2018年2月兩人一起在盧兵兵家中共同生活,2018年3月30日冷完娟在湖南省人民醫院經超聲檢查懷孕5周,後因故流產。協議簽訂後,盧兵兵向冷完娟還貸賬戶轉入68000元,冷完娟後要求盧兵兵不再履行協議約定的還貸義務,協議作廢,被盧兵兵拒絕。後因冷完娟拒絕給付涉案房屋,盧兵兵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冷完娟履行財產分割內容,向盧兵兵交付房產。

一審湖南平江法院觀點:

本案中,原、被告於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置房產,2018年1月16日在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房產歸原告盧兵兵所有,由盧兵兵負責償還此後房產銀行按揭貸款,待盧兵兵具備長沙地區房產購置條件後,由冷完娟協助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原、被告的上述行為性質,符合法律對民事法律行為的界定。雙方就房產所有權歸屬的處分行為,既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其他第三人利益,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盧兵兵在協議簽訂後,一直按照雙方約定內容,履行著償還銀行按揭貸款的付款義務,但被告冷完娟卻至今未向原告盧兵兵交付房產。冷完娟拒絕交付房產的行為,顯然已經違反了雙方2018年1月16日所達成的房產處分約定,應予糾正,冷完娟應按約定,及時向盧兵兵交付房產所有權。

二審湖南嶽陽中院觀點: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盧兵兵要求冷完娟按該協議約定交付案涉房屋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援?針對冷完娟的上訴請求,評析如下:

一、本案訴爭的房屋繫上訴人冷完娟與被上訴人盧兵兵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共同支付首付款和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後還款),屬同居期間財產。本案系盧兵兵起訴要求冷完娟履行《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分割內容交付房產,一審判決將本案定性為同居關係析產糾紛並無不妥,冷完娟上訴認為本案應定性為贈與合同糾紛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冷完娟與盧兵兵在2018年1月16日簽訂《離婚協議書》後,雙方並未就其財產處理內容重新簽訂新的協議,冷完娟亦未在法定期限對協議內容行使撤銷和變更權。冷完娟上訴稱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又有重歸於好的行為,因情勢變更而致協議消滅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冷完娟上訴稱涉案房產為個人所有,盧兵兵沒有支付涉案房產的首付款,也沒有償還房貸的問題。冷完娟提供的《購房合同》和銀行轉賬記錄均不足以證明涉案房屋由其個人購買,也不能證明其已將盧兵兵的出資部分歸還。冷完娟的該上訴主張與事實不符。

四、冷完娟與盧兵兵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自願合法,不存在違反保障婦女權益的原則。

綜上所述,冷完娟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援。盧兵兵要求冷完娟履行《離婚協議書》中交付房產的請求應得到支援,冷完娟有向盧兵兵交付涉案房屋的義務。

再審湖南高院觀點:

冷完娟與盧兵兵在同居期間簽訂《離婚協議書》擬解除雙方之間的同居關係,但協議簽訂後,雙方並未解除同居關係,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冷完娟還曾懷有身孕,雙方不符合協議約定中的“離婚後,雙方生活互不相干”的真實情況,雙方以實際行為否決了《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故對於雙方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再依照《離婚協議書》進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根據上述規定,盧兵兵、冷完娟在同居期間購置的房屋應該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所佔份額則應按各自對房屋的出資額確定。涉案房屋購買時總價款447708元,首付款89708元,按揭貸款358000元。冷完娟支付了首付款63070元,剩餘首付款26635元和契稅等稅費4400元由盧兵兵支付,盧兵兵向冷完娟還貸賬戶轉入68000元,剩餘貸款由冷完娟負責償還。按照雙方出資額計算,盧兵兵對涉案房屋所佔份額為22%[(26635元+4400元+68000元)/447708元],冷完娟所佔份額為78%。

蔡思斌律師評析:

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正常夫妻之間的《離婚協議》,未經民政局登記離婚確認,《離婚協議》不發生效力。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協議雖名為《離婚協議書》,但實際是解除同居關係的協議,應當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雖然社會實踐中通常是以書面方式變更合同,但《合同法》並未限制合同變更的方式,當事人亦可以實際行為變更合同。具體到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書》後並未實際履行協議書中的內容即“離婚後,雙方生活互不相干”。故雙方已經以實際行為變更了《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故涉案房產不應再按照《離婚協議書》方式分割。而是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進行處理,按照實際出資額判斷雙方各自對訟爭房屋享有的份額。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2020)湘民再361號

改判要點

蔡思斌

2021年8月9日

同居男女簽訂解除同居協議後仍然共同居住,協議效力如何認定?——高院改判案例

菜驢雜錄:

要一個黃昏,滿是風,和正在落下的夕陽。

如果麥子剛好熟了,炊煙恰恰升起。

那隻白鴿貼著水面飛起,棲息於一棵蘆葦。

而蘆葦正好準備了一首曲子。

如此,足夠我愛這破碎泥濘的人間。

——餘秀華《人間》

蔡思斌,執業逾二十年,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排版:林俊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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