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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銷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但是《民法典》並未對“重大疾病”作出明確規定。目前一般是參照《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該法第三十八條同時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筆者將結合人民法院報刊登的兩則相似案例,討論此種情形原告方應如何舉證。

案例一:婚後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在婚前患有非三類不宜婚疾病且已有效控制,其要求撤銷該婚姻的,不予支援————小張訴小林撤銷婚姻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1日,小張經人介紹認識了小林。經過一年多的戀愛,兩人於2020年8月底在南通市海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小兩口的日子一度過得甜蜜幸福。然而好景不長,一次,小張意外地發現丈夫揹著她服用一種藥物,一向對她百依百順的小林,這次卻支支吾吾不肯說。經過小張多次詢問,小林才向她坦白多年前其曾患有甲狀腺癌,但現已治癒,只需長期服藥就不會影響生活和工作,也不影響生育。

然而小張卻認為,小林婚前故意隱瞞重大疾病,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權和婚姻自主選擇權,於是向海門區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法院認為:

因民法典對重大疾病沒有明確界定,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系甲狀腺左葉乳頭狀癌是否屬於重大疾病。一般來講,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對於重大疾病,應當審慎認定。本案中,小張患有甲狀腺左葉乳頭狀癌,該疾病不屬於母嬰保健法中規定的三類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且該疾病經過手術和藥物治療可以治癒,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並不影響正常生活,故不屬於重大疾病。因此,小張以小林於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

同時,婚姻是人生大事,締結婚姻的雙方都應如實向對方告知自身實際情況,小林未能如實反映其患病事實,致夫妻關係緊張,應誠懇做好溝通交流。綜上,法院駁回了原告小張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丈夫婚前隱瞞不宜結婚重大疾病,妻子婚後起訴要求撤銷該婚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甄女士訴賈先生撤銷婚姻糾紛案

案情簡介:

甄女士與賈先生於2020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共同生活期間,甄女士發現賈先生患有淋病,遂以賈先生結婚登記前隱瞞不宜結婚的重大疾病且未如實告知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撤銷二人的婚姻關係。賈先生表示同意原告的訴求,自認患有慢性淋病多年,且明知該疾病具有傳染性,但因種種原因婚前未向甄女士如實告知,並當庭向甄女士表示歉意。

法院認為:

賈先生患有淋病,具有較強的傳染性且難以治癒,在結婚登記前對甄女士未如實告知,現甄女士在法定期間內以賈先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事實清楚,於法有據,賈先生亦表示認可,法院應予以支援。依照我國民法典、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撤銷二人的婚姻關係。

蔡思斌律師評析:

對於此類情況,原告方若欲撤銷婚姻的,則須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在證據上,必須滿足如下幾個要求:一、必須證明另一方婚前已經患有重大疾病,二、必須證明婚後才知曉另一方患病情況,三、另一方所患疾病必須滿足前述規定三種情形。

對於證據的採集,應當在得知另一方患病情況時,及時固定證據,比如疾病證明,知道對方患病情況時的談話錄音(錄音中關於隱瞞疾病,婚後才知曉的等,甚至是詢問媒婆對方是否患病得到答覆為未患病的以證明隱瞞的證據。

蔡思斌

2021年6月23日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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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心

蔡思斌,執業逾二十年,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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