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歷史/ 正文

煮酒論史▎古代中國封建社會腐敗頑疾難以去除的根本原因

煮酒論史

煮酒論史▎古代中國封建社會腐敗頑疾難以去除的根本原因

細數中國曆代王朝,幾乎毫無例外地都是在“勃然而興”後不久就越來越深地陷入腐敗泥潭之中,最後也大多因“腐敗綜合徵”而走上滅亡之路。

我個人認為,傳統社會里的

“權力決定一切”

,應該為腐敗的產生負總責。

自秦朝至清末,從政治層面講,中國歷史基本上就是一段皇權專制不斷強化的歷史,而

皇權專制本身,就是最大的腐敗。

1

皇權專制制度的根本特徵是,皇帝不是為國家而存在的,相反,國家是為皇帝而存在的,形成了“家天下”的格局。

黃宗羲認為,從秦朝開始的君主專制制度是“以天下之利盡歸於己,天下之害盡歸於人”(《明夷待訪錄·原君》)。

黑格爾則認為傳統中國是“普遍奴隸制,只有皇帝一個人是自由的,其他的人,包括宰相,都是他的奴隸”。

這句話在中國史書中得到了這樣的註解——後梁宰相敬翔曾對梁末帝朱友貞說:“雖名宰相,實朱氏老奴耳。”

這種制度安排,使天下成了君主的世襲產業:

是以其未得之也,屠毒天下之肝腦,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產業,曾不慘然,曰:“我固為子孫創業也。”其既得之也,敲剝天下之骨髓,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樂,視為當然,曰:“此我產業之花息也。”(《明夷待訪錄·原君》)

確實,在君主專制制度下,整個國家都是皇帝的私有財產,全體臣民都為皇帝而奔走,這就是所謂的“竭天下之財以自奉”“以四海之廣,足一夫之用”“奪人之所好,取人之所爭”。

這種狀況本身當然就是最大的腐敗。

2

在黃宗羲看來,

皇權專制制度是“天下之大害”。

用孟德斯鳩的話說則是:“專制政體的原則是不斷在腐化的,因為這個原則在性質上就是腐化的東西。”

利益如此巨大,風險當然也高。

為了保證自己及後代的腐敗特權,皇帝們建立起龐大的官僚體系,試圖控制社會的方方面面,“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甚至“焚詩書,任法律,築長城萬里,凡所以固位而養尊者,無所不至”,這就導致權力籠罩一切。

傳統中國是一個

“權力決定一切”的“超經濟強制”的社會

馬克思稱之為“行政權力支配社會”。

憑武力奪取天下的中國皇帝,可以憑一己之喜怒,把國家像揉麵團一樣揉來揉去,對天下一切人隨意“生之、任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

秦始皇可以調集全國之力修陵墓、修長城;

朱元璋在全國範圍內組織了數千萬人的大移民;

甚至到了清朝康熙時代,尚可一道遷海令下,沿海三十里內,人民搬遷一空。

3

傳統社會生產、生活的各方面,大都是在權力的直接支配之下進行的。

比如農業,劉澤華說:“國家透過權力系統對農業生產進行直接的監督和管理,貫穿於中國整個封建時代…

從官府集中大量耕牛、種子、生產工具在全國範圍內調配,到將幾十萬、上百萬的勞動者從東遷到西,又從西遷到東;

更不必說產品徵收和轉運過程中組織、措施的複雜與嚴密,都體現著一種精神,即國家對於全部土地、農民、一切生產活動的主宰。

農民幾乎沒有自由的獨立的自己的生產,一切都要納入符合封建國家需要的軌道。

自由競爭或自由選擇的原則,在這裡完全沒有效應。”

4

不僅大事由統治者決定,甚至普通百姓穿什麼樣的衣服、住多大的房子,也要由統治者來具體規定。

比如明朝開國之初,朱元璋就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對細民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進行了明確要求。

他規定金繡、錦繡、綾羅這樣的材料只能由貴族和官員們使用。

老百姓的衣料只限於四種:綢、絹、素紗、布。

他還規定普通老百姓的靴子“不得裁製花樣、金線裝飾”,也就是說,靴子上不得有任何裝飾。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朱元璋在一次微服察訪中,發現有的老百姓在靴子上繡了花紋,勃然大怒,回宮後,“以民間違禁,靴巧裁花樣,嵌以金線藍條”,專門下令,嚴禁普通老百姓穿靴子。

後來北方官員反映,北方冬天太冷,不穿靴子過不了冬,朱元璋才格外開恩,“惟北地苦寒,許用牛皮直縫靴”。

就是說,可以穿靴,但只許穿牛皮的,只許做成“直縫靴”這一種樣式。

5

除了衣服,其他的生活起居也無不有明確的規定。

比如老百姓的房子,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製,不過三間、五架,不許用斗拱、飾彩色。

百姓喝酒,酒盞用銀器,酒注只能用錫器,其餘的都只能用瓷器、漆器…

事實上,

在中國古代,不存在公域與私域的區別,一個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需要由權力來規定。

戰國時期,中國的統治者們認為,不受權力控制的私營工商業乃是破壞自然經濟、威脅“國本”的大敵,因此中國多數朝代都對商人階層設定了歧視性規定。

比如西漢“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

晉代為了侮辱商人,讓他們“一足著白履,一足著黑履”;

前秦皇帝苻堅規定“去京師百里內,工商皂隸,不得服金銀、錦繡,犯者棄市”;

朱元璋則規定,在穿衣方面,商人低人一等。

農民可以穿綢、紗、絹、布四種衣料,而商人卻只能穿絹、布兩種料子的衣服。

即使你富可敵國,也沒權利穿綢子。

農民家裡只要有一人做生意,則全家不許穿綢、穿紗。商人考學、當官,都會受到種種刁難和限制。

6

歷代統治者都堅持“利出一孔”原則,就是所有的利益都要由權力來分配。

所以在傳統時代,財富不能給自己帶來安全,因為它隨時可以被權力剝奪。

漢文帝寵幸為他吮瘡吸膿的“黃頭郎”鄧通,特許他可以冶銅鑄錢。

鄧通遂一躍而富甲天下,而漢景帝上臺,便厭惡這個靠拍馬屁上來的人,於是鄧通就“家財盡被沒收,寄食人家,窮困而死”。(見《漢書·佞幸傳》)

朱元璋時代一個有名的傳說是,江南首富沈萬三為了討好朱元璋,出巨資建助了南京城牆的三分之一。

孰料朱元璋見沈萬三如此富有,深恐其“富可敵國”,欲殺之,經馬皇后勸諫,才找了個藉口將沈萬三流放雲南。

沈萬三終客死雲南,財產都被朱元璋收歸國有。

這個傳說雖然被歷史學家證明為杜撰,卻十分傳神地表現了朱元璋時代富人財富朝不保夕。

事實是,洪武一朝,朱元璋為了消滅地方上的富豪之家,借洪武朝“四大案”,任意勾連地主富戶,唆使人們誣陷他們藏有貪官積存的贓款,以便沒收他們的財產。

此舉“並盡洗富土之民,而夷其室廬”(《夢蘭瑣筆》),三吳地區因此“豪民巨族,剗削殆盡”(《匏翁家藏集》),地方上的富家大戶均被清洗一空。

因此王子今說,在古代中國,“政治地位高於一切,政治權力高於一切,政治力量可以向一切社會生活領域擴張,對社會文化的各個層面都表現出無與倫比的衝擊力和滲透力。”

7

中國傳統社會可謂是“權力萬能”。

權力支配一切,覆蓋一切,規定一切。

因為權力籠罩一切,所以透過權力,很容易獲得鉅額財富。

因此在傳統社會,人們對純粹的商業經營、經濟投資興趣不大,而對政治冒險、政治投機、權力經營卻十分投入。

戰國時期的商人呂不韋是中國式權力投資學的開創者,他認為耕田之利不過十倍,珠寶之利不過百倍,而政治投資則可贏利無數。

後來他果然透過擁立子楚為秦國國君而拜相封侯,一下子家童萬人,食洛陽十萬戶。

在古代中國,要想致富並且保持財富,只有透過做官:“三代以上,未有不仕而能富者。”

而經商者往往“富不過三代”,因為面臨著財產隨時有可能被權力剝奪的巨大風險,他們往往將錢財用於消費,而非擴大再生產。

8

權力支配一切,特別是支配經濟利益,是古代中國製度性腐敗的基礎。

關於權力的性質和權力濫用的危害,西方思想家有過許多經典論述。

亞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學》中指出:“把權威賦予人等於引狼入室,因為慾望具有獸性,縱然最優秀者,一旦大權在握,總傾向於被慾望的激情所腐蝕。”

這一思想被後世的學者們繼承併發揚光大。

英國十九世紀曆史學家阿克頓的話是傳播得最遠的一個,他認為權力具有天然的腐敗傾向,即“權力趨於腐敗,絕對的權力趨於絕對的腐敗”。

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觀點與阿克頓如出一轍,他認為權力是毒品,“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啟蒙運動以來,“權力腐敗論”深入人心,最終演變成為“權力必須受到約束”的政治學的基本公理。

然而,中國傳統社會中支配一切的權力,受到的約束卻極小。

傳統社會歷來講究“人治”,因此在權力運用上表現出極大的任意性。

雖然歷朝歷代都為了規範君權、約束臣權進行了很多制度設計,但是“有治人無治法”的人治原則,使這些精心設計的權力防範機制很容易在實踐中失去效用。

這突出表現在歷代監督機制的虛化上。

9

中國古代王朝通常都很重視監督機制建設。

在依賴官僚系統的同時,如何有效監督這個系統,是歷代帝王一直在竭力思考的問題,所以中國古代監察機制的嚴密程度在很長曆史時期之內都在世界上居領先地位。

中國古代監察機制形成於秦漢,成熟於隋唐,明清時期達到頂峰。這套機制的特點:

一是系統獨立,垂直管理,直屬皇帝領導。

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其他機構和官員的制約。

早在漢代,漢武帝就分全國為十三個監察區,稱之為“十三州部”,每部設刺史一人,負責一州監察,刺史與地方長官沒有任何隸屬關係。

後來歷代監察官員也都自成體系,監察首長通常都直接對皇帝負責。

二是監察官員位卑權重,以小制大。

漢朝時,十三州刺史的官秩不過六百石,與縣令相當,但卻可監督秩二千石的郡守。

明代也是這樣,明代監察官的品秩很低,給事中和御史均為七品左右的小官。

就是這樣的小官,都被賦予了重權,“諫官雖卑,與輔臣等”。另《元城語錄》曾有記載:“秩卑則其人激昂,權重則能行志。”

就是說,地位低,所以進取心強;而權力大,則能有效監督大員。

趙翼也說:“官輕則愛惜身家之念輕,而權重則整飭吏治之威重。”

高階官吏既得利益太多,所以遇事顧慮重重,願意息事寧人;

小官則急於求進,銳意敢為,不會像高官那樣老油條。

三是建立多重監察網路,多種監察方式並用。

漢代起,就設有中央和地方兩層監察網路。

明代朱元璋確定都察院作為最高監察權力機關,執行對中央包括六部官吏的監察。

在地方上設十三道監察御史,監察所轄各道,並且可以監督中央的都察院。

定期從中央派出御史巡察各道,稱為“巡按御史”。

另外,各省行政長官對本地方、本部門的官員同樣具有監察責任。

這樣就形成了多重的、相互制約的監察網路。

10

雖然歷代帝王在監察體制建設上殫精竭慮,但是總體來說,歷代王朝的監察系統發揮的作用都非常有限,特別是到了王朝中後期,基本都失去了作用。

康熙年間轟動一時的尚書齊世武、布政使覺羅伍實等多名大員的集體貪汙案,是由兩位官員的妻子到京城控告,才引發社會轟動,並得到皇帝關注的。

原任陝西寧州知州大計參革姚弘烈妻孫氏叩閽,控告原任甘肅布政使覺羅伍實、慶陽府知府陳弘道等勒索銀兩一案。

又原任慶陽府知府陳弘道妻王氏叩閽,控告四川陝西總督殷泰等徇庇知州姚弘烈,將氏夫嚴刑拷訊一案”,平時從不拋頭露面的官員夫人親自告御狀,出了如此轟動性的新聞,此案才得以查辦。

雍正時期侍郎伊都立貪汙軍糧的案發,則更有戲劇性。

曾任山西巡撫的伊都立,因罪被革職發往戰場效力,負責採買軍糧。

他與下屬範毓馪共同貪汙軍糧款項,伊都立貪汙白銀20 000餘兩,範毓馪亦貪汙白銀數千兩。

範毓馪將銀兩分裝于軍糧袋子和衣物行李當中,行軍當中行李破損,銀兩不停掉出,後來隨行的軍人不斷撿到銀錠。

“撿元寶”的新聞在軍中傳開,這才引起多方關注,二人方遭到查辦。

11

清代最大一起貪汙案的查辦,也是因為偶然因素。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甘肅人蘇四十三率回民起義,乾隆皇帝派兵進剿。

由於事發突然,甘肅一時難以籌集大量兵餉。

時任甘肅布政使的王廷贊為了表現自己,主動向皇帝表示,願意捐出四萬兩,以解燃眉之急。

甘肅本是窮鄉僻壤,一個布政使怎麼能一下子拿出這麼多錢?

乾隆由此生疑,派人密查王廷贊家產來源。

清代歷史上最大一起貪汙案——“甘肅冒賑案”由此敗露。

原來,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王廷讚的前任,山西人王亶望任甘肅布政使。

他以捐監賑災為由,夥同其他官員共同貪汙數百萬兩白銀。

據事後統計,從乾隆三十九年至四十六年初,甘肅省共有274450人捐了監生,收銀15 094 750兩,通省官員合計侵貪賑銀2 915 600兩。

這樣嚴重的貪汙案件長期未暴露,反映出清代監察機制形同虛設的狀況。

12

有清一代,放賑過程有著嚴格而細緻的規定。

規定發放糧米時,官員必須親自到場,每日發放後,官員要親自簽字畫押,以為憑證。

全部發放完畢之日,還要在發放冊首尾簽上總名,通冊加騎縫印記,以備上司檢查。

同時,還要將發放數目,具體領取人姓名、數額張榜公佈,讓百姓監督。

然而王亶望命令全省官員自行捏報災情,所有報災、勘災、監放規定均視為一紙虛文,無一執行。

數年之間,不但從來沒有人檢查核實,也並沒有人舉報揭發過。

13

之所以出現這樣嚴重的失靈狀況,是因為傳統監察機制通常都有以下不可克服的弊端:

第一,監察機構只是皇權的附屬,並不能監督皇權。

一般來講,傳統監察制度的設計是為了監督官權而設的,它不但不是為了監督皇權,反而是為了強化皇權。

雖然歷代都有諍諫制度,但是否納諫,則完全取決於皇帝的意志、品格甚至心情。

諫官一片好心,但是諫言如果不合聖意,輕則遭貶,重則喪命。

比如永樂年間刑科給事中陳諤,“嘗言事忤旨,命坎瘞奉天門,露其首”。

下場非常悲慘。這樣的例子歷史上比比皆是。

雖然歷代都有法律,有“祖制”,但是法律和制度其實都必須服從皇帝的個人意志。

皇帝很容易繞開制度,更改法律,法外施情,以情代法。

比如明代成化、嘉靖皇帝喜歡方術,很多術士只憑一紙符籙,便可官運亨通。

明武宗個性頑劣,多少大臣進諫也約束不了他的荒唐行為。

所以一個王朝甚至一個時代,國家的精神面貌往往由皇帝一個人的精神面貌來決定。

腐敗的程度往往取決於皇帝個人的勤勉狀況。

比如乾隆早期,因為皇帝勵精圖治,厲行懲貪,所以腐敗程度低;

但是到了乾隆晚期,皇帝意志懈怠,貪圖享受,收受貢品,貪腐也隨之在整個官場蔓延。

歷史上一個王朝到了中後期,皇帝往往會放鬆對自我的約束和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監察系統就完全失去了作用。

古代皇權是不可分割的,也不能讓渡,所以傳統社會不可能對皇權進行有效監督和制衡。

事實上,除了皇權,古代王朝往往還有其他監管禁區。

比如清代,雖然從制度上說監察官員可以舉報任何不法事務,但是事實上極少有言官敢於彈劾滿族的王公貴族,八旗事務也一向被言官視為言論的“禁區”。

14

第二,中國君主專制下的權力制約機制是封閉的、自上而下的線性模式,它排除任何外來力量的參與,特別是排斥民間的監督力量,因此是一種體制內的自體監督,效力非常有限。

因為皇權不可分割的特性,所以官員無論分工如何,本質上都是皇權的代表。

他們都處於同一權力體系之內,彼此之間並無根本衝突,都是既得利益群體和統治集團的一分子。

即使反腐也是週期性的、區域性的,受到同樣的遊戲規則的左右,而這個遊戲規則就是“官大一級壓死人”,權力階梯上面的人可以輕易壓倒下面的人。

所以監察官員打“大老虎”,隨時可能被其反噬。

所以傳統時代監察官員彈劾權臣的效果,完全取決於皇帝的心態。

明代權臣嚴嵩得勢之時,曾經多次受到監察官員的彈劾,但言官證據確鑿的彈劾並不能撼動嚴氏分毫,言官本身卻或被奪官,或被下獄。

雖然最後由於御史鄒應龍等的參劾,嚴嵩被勒令致仕,但其根本原因則是“帝眷已潛移”。

再比如康熙朝大學士明珠得寵之時,“頗營賄賂,權傾一時”,監察官員無人敢言。

後來明珠失寵,御史郭琇才得以藉機扳倒他。

乾隆晚年,並不是沒有耿直的言官舉報和珅及其家人,只是他們的舉報完全產生不了作用。

及至嘉慶親政,要除掉和珅,才授意言官舉報。

所以傳統時代,大多數時候監察官員只能是在打“蒼蠅”。

萬曆年間,左副都御史丘橓曾經說:“(官場)貪墨成風,生民塗炭,而所劾罷者大都單寒軟弱之流。”

也就是說,言官彈劾掉的,都是在官場上沒有根基的、沒有關係網庇護的小官。

清代歷朝皇帝都屢屢指責言官怠政溺職,比如順治皇帝曾經批評都察院:“而近來各官彈章,其中多有摭拾塞責,將他人已經糾參之事,隨聲附和,明系黨與陋習,豈朝廷設立言官之意。”

就是說,言官們只願意在已經被打倒的“大老虎”身上踩上幾腳,不敢自己去挑戰“大老虎”。

康熙親政之後,屢次指責“邇來科道絕無奏章”,“近時言官條奏參劾,章疏寥寥,雖間有入告,而深切時政從實直陳者甚少”。

到了晚年也曾評論科道官員說:“朕聽政四十餘年,言官有為人而言者,有受賄陳奏者,有報私仇而顛倒是非者。此等條奏,朕無不知。”

監察官員們有為了幫朋友彈劾對手的,有受賄後彈劾官員的,有為了報私仇而彈劾他人的,可出於公心的卻很少。

乾隆中後期,各省大案頻發,但很少是由言官揭露的。

乾隆對此非常氣惱,經常責問言官為什麼無人奏及。

要這科道有何用?但是這種現象貫穿整個清代,科道官並沒有因皇帝的痛責而有所改變。

傳統時代監察系統通常還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則,那就是自己人通常不會找自己人的麻煩。

比如明代監察官員們互相包庇,形成潛規則,稱之為“乃科不拾道,道不拾科”。

雖然分屬不同的監察系統,但是從來不會自相殘殺,“凡官自科中升出者,自方面至於侍郎,縱有過惡,科中以先僚之故,永不糾彈”,即凡是出身自監察系統,以後雖然轉任其他,也從不會受到監察官員的彈劾。

15

第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很容易“貓鼠一窩”,在竊取“天家”利益的時候,結成同盟。

傳統官權不受皇權以外的力量制約,特別是不受民眾的制約,因此權力可以很容易尋租。

監察官員和其他官員一樣,受利益最大化原則的支配,所以他們會輕易將手中的監察權力作為向權貴們討價還價的資本。

比如在權臣張居正秉政時,“諫官言事必先請”。

又如“高拱以內閣掌吏部,權勢烜赫。其門生韓楫、宋之韓、程文、塗夢桂等並居言路,日夜走其門,專務搏擊”,充當權貴的鷹犬。

所以我們就很容易理解為什麼歷代王朝後期,隨著官僚體系的腐敗,監察系統往往也會高度腐敗。

16

明代言官的權力非常大,但明朝中後期,言官系統的腐敗已經特別嚴重。

明代言官系統的腐敗,表現在兩方面:

第一,監察官員陷於黨派、地域之爭,為所在派別效力,大肆攻擊敵對派系。

“明至中葉以後,建言者分曹為朋,率視閣臣為進退…故其時端揆之地,遂為抨擊之叢,而國是淆矣。”

因為他們有風聞奏事的權力,所以在黨派鬥爭中搖旗吶喊,甚至衝鋒陷陣,手段就是歪曲事實、顛倒黑白。

第二,言官群體因為手中握有監督和考察官員的權力,所以公然索賄、買官賣官形成風氣。

明代後期,社會上給科道監察官員們起了個外號,叫“抹布”,他們為了別人的“乾淨”,完全不顧自己是否“汙穢”。

崇禎初年,諫官楊枝起對進京考察的地方官員公開索賄,聲稱如果不給,他就將在考評之中將對方評為下下等。

面對這種恐嚇,地方官員無人選擇舉報,因為他們知道舉報也沒有任何作用,只好連夜出門借錢行賄。

17

明代監察御史權力更重,他們代天子巡狩,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之權,致使“按臨之日,百事俱廢,多方逢迎”,從而形成明代的一個專有名詞,叫“臺使之害”。

崇禎年間,十三道御史巡察地方,地方官甚至要在門前跪迎。

梁廷棟曾做過這樣一個估算,“如朝覲、考滿、行取、推升,少者費五六千金。合海內計之,國家選一番守令,天下加派數百萬。巡按查盤、訪緝、饋遺、謝薦,多者至二三萬金,合天下計之,國家遣一番巡方,天下加派百餘萬”。

監察系統腐敗的結果是這個系統完全失去作用。

崇禎年間的都察院考核地方官吏,已經完全流於形式,徇私情、通關節,結果全是“稱職”,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清代學者趙翼認為,明朝中後期監察系統的腐敗與王朝滅亡之間有著直接的關係:

“嘉、隆以後,吏部考察之法徒為具文,而人皆不自顧惜。撫按之權太重,舉劾惟賄是視,而人皆貪墨以奉上司,於是吏治日媮,民生日蹙,而國亦遂以亡矣。”

這種監察官員的腐敗,在清代也同樣存在。

比如晚清康有為變法期間,多次“買都老爺上摺子”,也就是花錢讓言官按自己的意志上言皇帝。

梁啟超在致康廣仁、徐勤的一封信中就這樣說:

今日在此,做得一大快事,說人捐金三千,買都老爺上摺子,專 言科舉,今將小引呈上,現已集有千餘矣,想兩日內可成也 。

18

中國歷史上還有一個鮮明的規律,那就是歷代官吏數量呈不斷擴張趨勢。

明代劉體乾稱:“歷代官制,漢七千五百員,唐萬八千員,宋極冗至三萬四千員。”

到了明代,文武官員共十二萬餘人。

同時,每一個王朝建立之初,官吏數量比較精簡,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無不成倍增長。

比如唐代,初唐時釐定的京官定員只有640人。

到了玄宗開元末期,京官人數達到2620人,外官人數則達到16 185人。

宋朝草創之初,內外官員不過才5000人;到了景德年間(1004—1007年),已達10 000多人;而皇祐年間(1049—1053年),更增加到20 000多人。

南宋只有半壁江山,但是慶元年間(1195—1200年)內外官員竟達40 000餘人。

這是指官員,至於吏的數量更是驚人,宋真宗一次就裁汰冗吏190 000餘人。

明代也是這樣。明初洪武年間(1368—1398年),天下文職官吏數目不過5480員,武職官數在國初也不過為28 000員。

世宗嘉靖朝時,劉體乾上疏指出:“本朝自成化五年,武職已逾八萬。合文職,蓋十萬餘。”

至武宗正德年間(1506—1521年),文官24 683員,武官100 000員。

19

那麼由此又引出了另一個問題:官僚系統為什麼會不斷擴張?

第一個原因,官僚體系的存在雖然是為皇權服務的,但是一旦出現,它本身就成為一個獨立的利益集團,具有自我保護、自我繁殖的特點。

按照“公共選擇學派”理論來看,官僚機構本身是一個壟斷組織,它壟斷了公共物品的供給,缺少競爭機制;同時,公共物品的估價存在著困難,政府管理活動的輸入、輸出都是不可觀察的。

基於這些特點,官僚機構總是傾向於盡一切可能實現權力尋租,傾向於機構不斷擴張,表現在官員數量上只能增不能減,既得利益只能增加不能減少,行政效率不斷降低。

事實上,中國歷史上搞了多次減員增效改革,然而總的趨勢卻是愈裁愈多,大多數減員改革都失敗了。

比如宋代“景祐三年正月,詔御史中丞杜衍沙汰三司吏,吏疑衍建言。己亥,三司吏五百餘人詣宰相第喧譁,又詣衍第詬詈,亂投瓦礫”。

也就是說,當時皇帝命御史中丞杜衍負責裁減三司吏員。

這些吏員懷疑這事是杜衍向皇帝建議的,十分憤怒,500多個吏員集體跑到宰相府去鬧事,然後又跑到杜衍家門口破口大罵,亂扔瓦塊石頭,進行抗議。

這一事件發生後,朝廷雖“詔捕後行二人,杖脊配沙門島”,但“沙汰”之舉也被迫“因罷”。

再比如清代“戊戌變法”期間,光緒皇帝大規模裁撤冗員,成為保守派官員強烈反擊的起點,不幾日,變法即遭失敗。

20

第二個原因,官僚系統的不斷擴張,也是皇權專制制度不斷強化的結果。

官僚系統是君主專制的工具,官權是皇權的延伸,君主專制不斷完善,註定官僚系統也不斷延伸膨脹。秦漢以後,中央集權不斷髮展強化。

每一次集權強化,就意味著國家權力不斷延伸,造成官僚隊伍的不斷髮展壯大。

君主專制制度強化表現出兩個方向:一是皇權不斷向下延伸,比如朱元璋強化“裡甲制度”。

古代社會發展的一個特點是民間組織、民間自治不斷被打壓,所有事務都要由官僚體系來把持,所以國家權力不斷向基層擴張。

二是隨著君主專制的發展,官員權力被不斷分割,以期官員相互制衡,弱化他們對皇權的挑戰。

由此造成一官多職,官僚隊伍進一步擴張。

比如宋代為了防止地方割據,不斷增設機構、分化事權,“昔以一官治之者,今析之為四五,昔以一吏主之者,今增而為六七”。

漢代初期的地方行政制度只有郡、縣兩級,唐代地方行政也只有州府和縣兩級,而到了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在州府上面又加了一級政權叫“路”,設定了四個行政長官,即“帥”(安撫使)、“漕”(轉運使)、“憲”(按察使)、“倉”(常平使),分別掌管軍事、財政、司法、救濟等要務,且四個長官互不隸屬。

州縣過去只承奉一個頂頭上司,而現在得應付四個頂頭上司和其相對應的衙門。

21

歷代裁減官吏數量的努力之所以失敗,也與官權是皇權的代表這一因素有關。

皇帝裁撤官吏數量,就意味著要簡政放權,放鬆對社會的控制,這是皇帝不願意看到的。

因為官僚權力受到約束之後,皇權也會相應萎縮。

皇帝為了自己能更有力地控制社會,不得不依賴官僚集團,也就無法從根本上過度觸動他們的利益。

臃腫龐大的官僚機構,最終導致“官多民少,十羊九牧”,百姓遭受搜刮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同時,它還帶來了巨大的財政壓力,使“陋規”這一腐敗產物長期無法剷除。

革除“陋規”涉及根本性、大規模的財政改革,要把各種辦公經費全部列入政府預算,政府也相應地提高稅率。

但是清代皇帝,以康熙為代表,都迷戀“輕賦薄稅”的美名,把“盛世滋丁,永不加賦”作為自己的政績,不肯下功夫對財政稅收體系進行理性分析和合理設計。

只有雍正皇帝能做一定程度的突破,進行了“養廉銀”改革。

其實清代的絕大多數“陋規”,都可以用正式的稅收來取代,讓這些收費曬在陽光下,一方面可以解決政府實際支出困難,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對百姓的壓榨。

但統治者拒絕做出必要的調整,其結果只能是富了官吏,窮了百姓,禍害了地方,也敗壞了王朝的統治秩序。

本文摘自《陋規:明清的腐敗與反腐敗》

為您推薦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