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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這種液化氣罐,罰款30000元!

日前,市城管局聯合市燃氣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對全市液化氣供應企業開展全面執法檢查,查獲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氣罐的液化氣供應企業兩家。近日,市城管局對兩家企業分別處以罰款30000元、3000元的行政處罰,這也是我市針對液化氣供應市場,開出的首張萬元以上罰單。

6月30日,執法人員對瀏陽市太平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日常執法檢查。

該公司在市氮肥廠租用閒置廠房作為液化氣儲存倉庫,庫存液化氣罐129個。經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倉庫記憶體放的30個15公斤規格液化氣罐,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液化氣罐上貼有‘液相’字樣,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市城管局直屬中隊隊長陳維介紹,液相罐就好比打火機,在罐內插入一根液相管,主要作用就是能讓罐內的液化氣使用更充分,但液相管配備的是粗閥門,容易導致液化氣洩漏,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國家早就禁止使用液相氣罐。

在聽取執法人員的介紹後,該公司負責人認識到自己使用違法氣罐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根據《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近日,市城管局對瀏陽市太平液化氣有限公司作出了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還有瀏陽市澄潭江鎮仁和液化氣有限公司山下供應點。

陳維介紹,日前在對澄潭江鎮仁和液化氣有限公司山下供應點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供應點存在使用過期氣罐的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在該供應點共查獲過期液化氣罐12個,其中大部分的失效日期在2019年。

“也就是說,這批液化氣罐早在兩年前就應該報廢處理,但供應點仍繼續提供給客戶使用。”執法人員介紹,使用過期氣罐的行為,已違反了《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但鑑於當事人能主動配合辦案,且銷售量較小,結合違法事實和情節,決定從輕予以處罰,遂決定給予該供應點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目前,兩家單位的罰款已經執行到位,這對全市其他液化氣供應企業來說也是一次警醒。”陳維介紹,今後將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嚴格查處液化氣供應違法行為。

提醒:使用液化氣罐的安全注意事項

1。新的液化氣罐:必須是具備氣瓶製造資格的廠家生產的鋼瓶,在鋼瓶的護罩上打有製造單位許可代號和出廠日期,並有當地質檢部門出廠監督檢驗的標誌(CS)。

2。已投入使用的液化氣罐: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液化氣罐使用年限為15年),且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4年送檢一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隱患的鋼瓶,才可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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