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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公務(被)接待的可為與不可為規定

可為規定

一、公務接待程式

1.四要素。

有公函(包括電話通知)、有審批、按標準、有清單。

2.接待程式。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二、公務接待迎送

迎送。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專案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三、公務接待住宿、用餐

1.住宿。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2.用餐。

接待物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務接待用車、警衛

用車、警衛。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五、公務接待預算、報銷管理

1.預算管理。

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2.報銷管理。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六、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2)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3)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4)國內公務接待資訊公開情況;

(5)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彙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七、接待清單

接待清單。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物件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專案、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不可為規定

1. 接待單位“五個不得”

(1)不得超標準接待;

(2)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

(3)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

(4)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

(5)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2. 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超標準、超範圍接待

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專案,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3. “四個禁止”

(1)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

(2)禁止重複性考察;

(3)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

(4)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4. 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5. 國內公務接待迎送禁止行為

(1)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

(2)不得跨地區迎送;

(3)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

(4)不得安排群眾迎送;

(5)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6)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

(7)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6. 國內公務接待用餐注意事項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7. 國內公務接待費禁止事項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物件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8. 不得納入公務接待範圍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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