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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孩子同時落水,不救自家的而先救他家的涉嫌犯罪

中國人,認為大義滅親,先利人後利己,這道德高尚行為。殊不知,這種行為,在表象上看是品格高尚者所為,其實質,如果按照現代人性角度與法治角度,當某些特殊情形下,這是不值得提倡的,甚至行為者會觸犯刑事法律。

兩孩子同時落水,不救自家的而先救他家的涉嫌犯罪

諮詢事例

諮詢者:“我是某單位的宣傳人員,領導安排我寫一宣傳見義勇為的事件。可是這事件有些特殊,當時是兩個孩子落水,其中一個是這個見義勇為者自己的兒子,另一個是他人家的孩子,他先救的是他人家的孩子,而沒有先救自家的孩子。最後導致人家的孩子無任何事,而自家的孩子現在躺在醫院裡,還沒有脫離生命危險。領導認為這是我們單位值得宣揚的積極向上的好人好事。我想問吳律師您的是,站在法理上,宣揚出去會有什麼不良社會後果嗎?”

吳律師:“至少還需要告訴我,這個救人者救人時是什麼身份?是水池的管理員,還是游泳池的救生員?或者是其他什麼身份?被救的孩子是不是這個人帶出去一起玩的?兩個孩子有多大?”

諮詢者:“這個見義勇為者當時僅是帶著自家的孩子在遊玩,無其他身份,兩個孩子均約八歲。這個孩子不是他帶出去玩的,不認識。”

吳律師:“你採訪見義勇為者時,問他當時怎麼想到是先救人家的孩子,而沒先救自家的孩子?”

諮詢者:“我是問過他,他說是想到自己的孩子知道一定的游泳技術,先救他人家的,也沒事。”

吳律師:“如果,是這種情形,我個人認為,不宜宣傳。”

諮詢者:“為什麼?”

吳律師:“這種見義勇為行為不是道德高尚,而可能涉嫌犯罪。理由是:

第一,父親帶孩子出去,甚至非親人帶他人家小孩去外遊玩時,成年人負有對小孩的照看義務,當小孩面臨危險時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

第二,親屬之間,尤其是直系親屬之間,負有相互扶助責任,當親人面臨危險時,另一方在不危及自身安全前提下負有救助義務;

第三,至於救他人家的孩子,這只是道德義務,而非法定義務,當道德義務與法定義務衝突時,法定義務優先於道德義務,如果有能力履行法定義務而不履行,就可能涉嫌構成所謂的不作為犯;

總結成一句話:人與人之間,有責任就可能構成刑事法律關係,無責任就無刑罰。

您諮詢的這種事,站在以前的非人性角度,道德利益高於法定利益角度,值得宣揚,但是現在是法治社會,您將這個事實傳播出去,如果被廣大法治意識強烈者分析與發酵,將可能產生對見義勇為者、當地社會不利的後果。以上觀點謹供參考。”

律師評析

上述諮詢事例,最終形成刑事案例的可能性較低,只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如果一個人對自家親人都不履行基本的法定義務,在自家親人與他人同樣面臨威脅的條件下,不先救自家親人而去救助他人,如果被認為是道德高尚、見義勇為者,這在邏輯上就是一個不可調和的矛盾:道德的最低標準都無法滿足,何來道德高尚?

法律是社會參與者必須共同遵守的基本規則;道德,雖然也有社會規則的作用,但當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衝突時,法律義務必須優先於道德義務,否則就可能產生違法後果。

吳躍飛律師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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